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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行为能力鉴定对遗嘱效力的影响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既往行为能力鉴定对遗嘱效力的影响,如果鉴定出来的结果是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遗嘱就是无效的。遗嘱人已经去世了,而且从立遗嘱到现在,通常已经过去了很多年了,现在要鉴定当年立遗嘱的时候遗嘱人的行为能力,说起来容易,但在遗产继承纠纷实务操作中却是很难的。

因为遗嘱人已经不在了,申请既往行为能力鉴定,鉴定机构主要依靠的就是遗嘱人生前看病的病历资料,通常就是医院的病案资料。如果因为病案资料很少而不足以进行评判,或者根据病案资料当中记载的病情无法得出遗嘱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结果通常就是无法鉴定,即使可以鉴定,得出的鉴定结果通常也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另外,即使病案资料当中记载的病情很严重,可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这也得看病案资料记载的时间是不是与遗嘱人立遗嘱的那个时间相一致,如果间隔时间比较长,也不足以判断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就一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为有些疾病是有可能在短期内治愈的,或者可能已经恢复到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所以,尽管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43条的规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属于无效的遗嘱。但是,一旦遗嘱人已经去世,事后再来判断和鉴定其行为能力,是非常难以实现的。在无法对遗嘱人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时,就应当默认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仅仅凭遗嘱人生前的病历记载就轻易认定遗嘱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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