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遗嘱公证员可以充当遗嘱见证人吗?既然遗嘱公证了,遗嘱就属于公证遗嘱类型,自然不存在遗嘱见证人之说了,为什么还要问公证员可不可以充当遗嘱见证人?所以这里为大家讲解这个问题的前提是,公证遗嘱因为公证程序问题被撤销,这个时候,这份遗嘱的公证员能不能作为这份遗嘱的见证人来证明遗嘱的效力?
关于公证被撤销的公证遗嘱效力认定问题,也就是公证被撤销是否等同于遗嘱无效的问题,这个问题以前跟大家讲过的。如果公证遗嘱因公证程序本身存在瑕疵等原因导致公证被撤销的,公证遗嘱丧失法律效力。这里的丧失法律效力,有观点认为,只是丧失公证的效力,也就是这份遗嘱不再属于公证遗嘱类型了,但这不等于这份遗嘱本身也一定无效。
一般情况下,公证遗嘱的遗嘱内容是由公证员打印形成的,遗嘱人只是在落款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这种情况下,一旦这份公证遗嘱因为公证程序问题被撤销,那么这份遗嘱就不再属于公证遗嘱类型了,而应当属于代书遗嘱类型或者打印遗嘱类型。如果遗嘱是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之前订立,而且遗产在这之前也已经处理完毕了,那么这份遗嘱属于代书遗嘱类型,否则这份遗嘱就属于打印遗嘱类型。而无论是根据原来的《继承法》的规定还是根据现在的《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无论是代书遗嘱类型还是打印遗嘱类型,都必须要有遗嘱见证人,遗嘱才有效。
既然公证已经被撤销了,公证遗嘱丧失法律效力,对于这里的丧失法律效力的理解,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也就是咱们今天讲解主题的假设前提观点,即认为只是丧失公证效力,遗嘱本身不一定无效,此时公证人员可以充当这份代书遗嘱或者打印遗嘱的遗嘱见证人,因为公证人员见证了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过程,能够证明这份遗嘱的内容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为公证人员属于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规定中的“有利害关系”的人,所以不可以充当遗嘱的见证人。因为公证程序的原因,公证被撤销,极有可能是出于公证人员的过错导致,此时公证处和公证人员将面临被追责和索赔的风险,此时的公证人员为了尽可能避免或者降低风险,必然会想尽办法来帮助遗嘱受益人,利害关系非常明显。
第三种观点认为,公证被撤销,由公证人员代书或者打印形成的遗嘱本身也丧失法律效力。如果公证人员只是对遗嘱人自行提供的自书遗嘱进行公证,那么该自书遗嘱的效力不会因为公证被撤销而受到影响。也就是,关于公证处在制作公证遗嘱过程中留存保管的当事人自行制作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则应当结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遗嘱效力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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