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婚前购买、婚后增值,房屋仍为个人财产,不影响遗嘱效力。这个问题说的是,房产是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咱们举个例子,房产是男方婚前购买的,登记在男方自己一个人名下,但是这个房子是按揭贷款买的,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继续在还贷,按照当年的市场行情,房屋是增值的。
这种情况,大家应该都明白,按照法律的规定,这套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了让大家好理解,咱们这里就不展开讲如何计算了,咱们假设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是100万元,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为400万元,这套房屋在分割的当时的市场价为800万元。
因为咱们这里讲的是遗产继承,所以假设男方在结婚若干年后去世,男方生前立有遗嘱将这套房产全部由其父母继承,那么此时这套房屋应当如何分割呢?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这套房屋的所有权与婚后共同还贷和增值部分的关系。按照目前我国《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情况,这套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男方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不能因为婚后共同还贷和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影响房屋所有权属于男方个人所有的性质认定。正是基于这种规定,男方有权单独处分这套房屋的所有权,包括立遗嘱处分的权利,所以男方所立的遗嘱的效力,不会因为婚后共同还贷和增值部分与女方有关系而受到影响。
但是在对该房屋进行实际分割时,男方的父母作为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得到该房屋的同时,应当向女方支付该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和增值部分的一半利益,也就是50万元加200万元,共250万元,因为这部分不属于男方的遗产。按照这种计算方式,男方的父母实际通过遗嘱继承得到的利益是800万元减去250万元后的余额,如果在男方去世时该房屋的按揭贷款尚未全部还清,后续的按揭贷款则由男方的父母继续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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