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房子已被卖掉,工龄利益找谁要?工龄政策福利,是购买公有住房时的一项政策福利,也就是,根据政策规定,购买公房时可以根据本人和配偶的工龄年限进行适当优惠。所以这里说的工龄利益,指的是被继承人在购买公房时使用了已故配偶的工龄优惠福利来折抵购房款,此时对于所获得的工龄政策福利,能不能通过折算,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如果能,那么该工龄利益应当向谁来主张?
对于工龄政策福利,到底有没有财产价值,在法律上到底属不属于已故配偶的遗产,这个问题在我们国家,经历了历史演变过程。这个演变过程之前为大家讲解过,今天咱们在这里就不展开说了。在北京,工龄利益已经明确具有财产价值,属于已故配偶的遗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去世时,该房产没有被处分,仍然在被继承人自己名下,此时对于工龄利益部分,则应当由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受赠人来支付。
假设该房屋在被继承人生前,已经被卖掉,那么无论买方是继承人还是继承人以外的人,此时对于已故配偶的工龄利益部分应当向谁主张?这个问题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买方承担支付的义务,因为该房屋价值中包含了已故配偶的工龄利益,买方属于受益人。第二种观点认为,房屋是被继承人卖掉的,是被继承人处分了该部分工龄利益,出售房屋的价款也是归属被继承人自己的,所以应当将该部分工龄利益视为被继承人对已故配偶所负的债务,应当从被继承人自己的遗产中来偿还该债务,因此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应当在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承担支付义务。
我们认为,上述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买方承担支付义务,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因为买方已经支付了公平的对价,该房屋价值中是否包含被继承人的已故配偶的工龄利益,与买方无关,不应当由买方来承担支付义务。而上述第二种观点在实践操作中,也很有可能会存在障碍,因为在一般情况下,被继承人的继承人通常也是已故配偶的继承人。所以,只有在已故配偶的继承人不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来承担支付义务,才有实际操作的空间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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