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可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吗?这个问题之前曾经给大家简单讲解过,今天给大家讲详细一点。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到底可不可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其实就是一个,就是扶养关系,也就是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如果形成了扶养关系,那么双方就不能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如果没有形成扶养关系,那么就可以签订。
这是因为,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那么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27条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而且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而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58条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主体只能是“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而不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内的人。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继父母和继子女就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此情形下才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主体资格。
那么为什么法定继承人以内的人不可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呢?大家都知道,遗赠扶养协议的制度功能在于解决被继承人的生养死葬问题,也就是被继承人不存在对其有扶养义务的人或者扶养义务人无力扶养,而这种情况下,通常就是指被继承人不存在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通常都有扶养的义务,有对被继承人进行生养死葬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无论被继承人有没有遗产,继承人都应当履行其对被继承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履行这种义务是无偿的,是不能要求回报的。
对于继父母和继子女而言,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2条的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适用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其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应当履行对继父母的生养死葬义务,这是继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得以取得遗产为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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