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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继承遗产的份额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继子女继承遗产的份额,这个问题应当说的是,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份额。既然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只是继承多少份额的问题,那么首先这个继子女已经是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因为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27条的规定,只有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他们之间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关于如何判断和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的问题,这是另外一个问题,这里咱们就不展开讲了,这里咱们就只讲继子女继承遗产的份额问题。这个问题大家只要记住两点就可以,那就是继子女的继承权与生子女的继承权是平等的,继子女继承遗产的份额与生子女继承遗产的份额是相同的,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是,如果继子女符合多分遗产的条件,同样有权主张多分遗产,比如说,继子女对继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如果继子女明明有能力有条件赡养但却不赡养继父母,此时继子女则应当少分或者不分遗产。如果继子女生活有特殊困难而且还没有劳动能力,那么继子女可以主张对他进行照顾,也就是有权请求多分一些遗产。如果继子女没有劳动能力,而且不只是生活有特殊困难,而是没有生活来源,此时为了继子女的生存保障,必须为继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必留份的规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遗嘱和遗产债务清偿都必须遵守该规定。也就是,如果继父母立遗嘱,遗嘱也必须为属于必留份情形的继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的遗产中扣回;如果继父母存在遗产债务,无论遗产有多少,无论是否足以清偿遗产债务,都必须先为属于必留份情形的继子女保留出必要的遗产份额。

总之,一旦继子女享有了继承权,那么他就与其他继承人相同,享有同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他是“继子女”的身份而区别对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不得对继子女进行危害或者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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