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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不等于收养

    我国《继承法》规定,自然人可以基于以下三种原因而取得继承权:

    1,因婚姻关系而取得。婚姻法、继承法均有明确规定,配偶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并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因血缘关系而取得。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3,因抚养、赡养关系而取得。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间有继承权;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足以改变亲子法律关系的,是收养而非寄养。收养关系的成立是有严格的成立要件和法定程序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进行审理登记,登记后才能生效。收养关系成立,使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被收养人不再有权利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当然《继承法》也做了除外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