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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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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吗?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吗?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中都存在不同观点,但结合过去的司法实践,可以说多数观点认为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也就是应当按照继承遗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即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应当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遗产地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继承遗产纠纷适用的是专属管辖,也就是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遗产地法院管辖。关于继承遗产纠纷的管辖问题,本来法律规定是很明确的,也不会有不同意见和观点,但是一旦涉及到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大家反而产生了“犹豫”,这主要是因为遗赠扶养协议的合同性质让大家产生了“怀疑”。

有的观点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遗赠扶养协议中对争议解决约定管辖法院的,则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里的合同履行地指的是扶养人对遗赠人履行生养死葬义务的地方,通常就是遗赠人生前的住所地。这里的被告住所地指的是遗赠人的继承人的住所地,因为在遗赠人去世后,遗赠人的继承人即为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的被诉主体,继承人为多人的,每位继承人的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多数观点认为,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仍属于继承遗产纠纷的范围,仍应当适用继承遗产纠纷的专属管辖。

首先,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系规定在《民法典》继承编中,从法律条文体系安排角度解释,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应当属于继承纠纷。

其次,尽管遗赠扶养协议具有合同性质,但他与《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合同的合同性质有着明显不同,尤其是在合同权利义务的履行时间方面。在遗赠人去世前,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完全是在履行义务而不享受权利,只有等到遗赠人去世后,扶养人履行完成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后,扶养人才能主张取得受赠财产。而在遗赠人去世前,遗赠人纯粹是在享受权利,享受扶养人对他的扶养照料,扶养人不仅要花钱、花时间、花精力去扶养遗赠人,而且在遗赠人去世后,还得负责殡葬遗赠人,遗赠人在其生前一般无需履行合同义务。遗赠扶养协议这种权利义务履行时间上的完全割裂,与一般的合同纠纷有着根本不同。

第三,尽管遗赠扶养协议具有双务、有偿性质,具有财产性,但不可否认遗赠扶养协议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尽管扶养人履行遗赠扶养协议需要一定经济上的付出,但更为主要的是扶养人对遗赠人亲力亲为的照料和陪伴,这种人身依附关系和信任关系才是遗赠扶养协议最为重要的特征。

第四,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的诉讼标的是遗产,而在处理遗产方面最为方便的法院便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法院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也就是继承遗产纠纷诉讼案件的专属管辖法院。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的处理不仅涉及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受遗赠权等问题,更涉及遗赠扶养协议优先效力的问题,甚至可能涉及必留份权利人的利益、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分得适当遗产权利人的利益等问题。不仅如此,在遗赠扶养协议纠纷诉讼程序上,尤其在被诉主体方面,并不是以合同当事人为被诉主体,而是以遗赠人的继承人为被告,这就必然涉及遗赠人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身份关系的查明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些实体和程序上的问题,与一般合同纠纷也有着根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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