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附养老送终义务的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这里跟大家来讲解这个问题,主要是因为这两者的主要内容都涉及同一个问题,那就是都需要履行对被继承人进行养老送终义务才能取得相应的遗产。下面咱们从形式要件、生效时间、义务的产生与履行等几个关键问题来为大家进行简要讲解。
首先,在形式要件方面,因为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遗嘱人订立完成遗嘱,遗嘱即告成立,一旦遗嘱人死亡,遗嘱即告生效,也就是遗嘱的成立和生效并不需要遗嘱受益人的签名确认,附养老送终义务的遗嘱也不例外。但遗赠扶养协议则必须由遗赠人和扶养人共同签署才能成立,而且一般签署后即告生效。
其次,在义务产生依据上,附养老送终义务的遗嘱其养老送终义务的产生完全是由遗嘱人单方设定,尽管在遗嘱订立时遗嘱人通常也会与遗嘱受益人进行协商,但遗嘱受益人的意见并不会影响遗嘱的成立和生效。而遗赠扶养协议其生养死葬义务的产生则是遗赠人和扶养人双方共同商定的结果,只要扶养人不同意,那么遗赠扶养协议自然并不成立和生效。
第三,在主要内容方面,一般而言,附养老送终义务的遗嘱其遗嘱内容比遗赠扶养协议的主要内容要简单很多,尤其在养老送终的具体标准上,附养老送终义务的遗嘱通常只是简要写“遗嘱受益人对遗嘱人有养老送终义务”一句话,很少有在遗嘱中写明具体标准的;而遗赠扶养协议则通常恰恰相反,在遗赠扶养协议中,通常会约定具体的生养死葬标准,包括物质上的付出、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等内容,涉及吃、穿、住、行等方方面面,例如生前的生活费标准、居住环境标准、日常照料标准等,以及去世后的追悼会、骨灰存放、墓地等安葬标准。
第四,在义务履行方面,附养老送终义务的遗嘱其义务是否履行完全在于遗嘱受益人的自主决定,遗嘱受益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履行,只是如果没有履行义务其没有权利取得相应遗产而已;而遗赠扶养协议则有所不同,遗赠扶养协议一旦签署生效,即对扶养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扶养人必须履行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这是合同义务,扶养人没有自由选择履不履行的权利,拒不履行的,遗赠人可以选择解除协议,并一般无需对扶养人进行补偿。
第五,最后跟大家讲两种相对特殊的情形,也就是附养老送终义务的遗嘱,尽管其在外观形式上是按照遗嘱形式来表现的,但如果遗嘱指定的受益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受益人也在遗嘱上签名表示同意履行对遗嘱人养老送终的义务,尤其在遗嘱内容上也已经比较接近遗赠扶养协议权利义务内容时,那么这份遗嘱在法律性质上极其有可能就属于遗赠扶养协议了,此时“遗嘱”就不再是遗嘱了。
另外一种相对特殊的情形就是,从实际履行角度来看,附养老送终义务的遗嘱,同样,如果遗嘱指定的受益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尽管遗嘱受益人没有在遗嘱上签名,尽管遗嘱的内容没有像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写的那么细,但如果遗嘱受益人已经实际履行了对遗嘱人的养老送终义务,也就是生养死葬义务,其履行的标准达到了相当于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的义务标准,那么此时这份遗嘱可不可以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来认定?这在理论界和实践中都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可以,认为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根据已经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性质来认定,不能单纯以法律文书的表面外观形式来判断其法律性质,既然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双方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内容,其性质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权利义务性质,就可以认定其属于遗赠扶养协议,从而具有优先于其他一般遗嘱的效力。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可以,认为这份遗嘱仍然只是遗嘱性质,履行义务标准并不能改变遗嘱性质,尤其是在遗嘱人生前,遗嘱人并没有作出要与遗嘱受益人达成遗赠扶养协议合意的意思表示,不符合遗赠扶养协议之双方法律行为的特征,这份遗嘱不具备优先于其他遗嘱的效力;如果存在日期在后且内容冲突的其他有效遗嘱,那么这份附养老送终义务的遗嘱中内容冲突的部分则不再执行,对于遗嘱受益人对遗嘱人生养死葬的付出则可以通过分得适当遗产请求权来进行处理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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