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拆迁安置房,没有房本,如何继承?拆迁安置房办理房本的周期确实很长,一般三年五年以上的很常见,在房本下来之前,拆迁安置房到底能不能继承,关键在于有没有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签订了就可以依法继承,只是这个时候要求继承的不能是房屋产权本身,而是只能要求继承关于这套房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的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
当然,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支持可以继承《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的判例并不占绝大多数,尚有不少判例认为必须等到房本下来之后才能进行继承。我们相信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法院支持可以继承《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的做法。
对于拆迁安置房,在将来可以办理房本的时候,因为被继承人已经去世,民事主体资格已经消灭,严格来说是不能再以被继承人的名义来办理房产证的,也就是房本是不能登记在已经死亡的人名下的。此时,应当允许继承人继承《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由继承人继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也就是《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主体变为了继承人,从而将来在办理房本时直接办理至继承人名下。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仍然以被继承人名义办理房本的情形,也确实有不少办下来的。这种操作方式非常不规范,甚至是违法的,能够办下来房本的,可以说绝大部分是对不动产登记中心隐瞒了被继承人已经去世的事实。在遗产继承司法实践中,在审查该房本合法性时,一般也很少被重视,一旦有了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继承人自然也就能够顺利进行过户了。
咱们这里讨论的是正规合法的继承方式,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继承人都能如此“幸运”,都能在遗产分割之前办下来被继承人名下的房本,也并不是所有的这种房本都能得到法院的认可,一旦不动产中心知道了被继承人已经去世的事实而不给办房本怎么办?一旦法院不认可这种房本的合法性怎么办?所以,对于还没有房本的拆迁安置房,只要被继承人生前已经签订了《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就应当允许继承,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每一起这种继承案件中每一位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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