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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遗嘱见证人曾为诉讼代理人,被认定有利害关系,遗嘱无效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本案遗嘱见证人曾为诉讼代理人,被认定有利害关系,遗嘱无效。这里我先介绍一下简要案情。本案的遗嘱是代书遗嘱,代书人是一位律师,这位律师曾代理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原告撤销了对这位律师的委托,同时换成了同一律所的另一位律师继续代理本案。

本案法院认定遗嘱无效的理由之一是这么写的,本案中,陈某律师不仅是遗嘱代书人,还是本案原告提起诉讼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原告虽撤销了其代理权限,但之后原告仍委托了其同一律所的另一位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人,可见遗嘱代书人与原告利益一致,是有利害关系的人。因为代书遗嘱不是遗嘱人亲笔书写,所以法律规定在订立代书遗嘱时应该由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作为见证人、代书人,这是为了避免遗嘱人受到外部利害关系人不正当的干预或者影响,导致遗嘱人不敢或者不便表达出自己的真实意思,而在代书人、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时,则遗嘱无效。

另外,本案法院还从原告提供的见证视频中找出其他一些问题。比如,法院认为代书遗嘱应当是由遗嘱人口述而由他人代替书写遗嘱内容的一种遗嘱形式,而本案立遗嘱的过程采取的是见证人询问、立遗嘱人回答的方式进行,法院认为这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又比如,在立遗嘱人所述“就这些东西”的情况下,见证人在未见到遗嘱内容中所写的金饰品时,仍然补充提示了金饰品的内容,这并非履行代书人、见证人如实记录现场情况的职责。

所以本案法院综合上述情况,认为代书人、见证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及其与本案原告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认定本案代书遗嘱无效,本案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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