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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均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第一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均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这主要是从利害关系角度出发的,同时这也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只是在理论界和个别司法判例中存在对“继承人”范围的不同理解而已。但是可以说,在没有出台进一步规定时,《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的不能作为遗嘱见证的“继承人”范围,应当与《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保持一致,也就是包括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举个例子,父母生前留有一份代书遗嘱,遗嘱指定遗产全部由其孙子张三继承,遗嘱的代书人是父亲的弟弟,还有另外两位见证人是父母的其中两个子女。依据《民法典》第1140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上述规定中的“继承人”应当是指《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即只要是遗嘱人的继承人,不论顺位先后,均与被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就均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本案的三位见证人均属于父母的继承人或者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范围,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所以父母的这个代书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该遗嘱无效,其在本案中的遗产应当按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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