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妻子无行为能力,丈夫能代她立遗嘱处分财产吗?这是不可以的,这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自然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订立的遗嘱是无效的,具体法律依据大家可以参考《民法典》继承编第1143条的规定。所以,如果妻子已经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了,那么丈夫是不可以代她订立遗嘱处分财产的,即使订立了也是无效的,丈夫只能自己订立遗嘱处分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
在法律上,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情形,也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除了单纯从年龄上来判断一个人的行为能力外,对于成年人,如果神志不清,比如患有精神疾病、老年痴呆等疾病并已经达到比较严重的程度,这个时候这个人尽管已经成年,但仍然可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遗嘱继承纠纷司法实践中,因为遗嘱人已经去世,加上遗嘱通常都是在早些年订立的,有些甚至间隔了十几年以上,所以法律上很难判断当年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否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非当年遗嘱人做过行为能力鉴定,否则唯一相对可行的办法就是申请对遗嘱人做既往行为能力鉴定。因为这种既往行为能力鉴定只能依据遗嘱人立遗嘱时前后的诊断证明等病历材料来进行,现实司法实践中极少有能够具备充分病历材料的,法庭允许鉴定的也不多,即使鉴定了,能够鉴定出来结果的也少之又少,所以大家不能完全依赖这种鉴定,对于想推翻遗嘱的一方,还是要从遗嘱的其他漏洞来寻找突破口。
尽管在现实生活中,大家根据自己对遗嘱人的了解,会认为遗嘱人可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这只是个人的感受,而在法律上,只要没有鉴定报告等充分确凿证据能够证明一个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就必须默认这个人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就是法律上首先默认所有人都是“正常人”,这不需要证据证明,只有主张“不是正常人”的人才有举证证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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