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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遗嘱中遗嘱人记不清具体日期,遗嘱被认定无效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录音遗嘱中遗嘱人记不清具体日期,遗嘱被认定无效。在本案遗产继承纠纷诉讼审理过程中,法庭在当庭播放该录音遗嘱的时候,当见证人向遗嘱人询问立遗嘱当天的具体日期时,遗嘱人表示不清楚、不记得了,这一点最终成了法庭认定这份录音遗嘱无效的主要理由。法庭在判决书中认定,该录音遗嘱没有在录音中记录立遗嘱的具体日期,不符合录音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该遗嘱无效。

其实,关于录音遗嘱,立遗嘱人在录音中表示不清楚或者不记得立遗嘱当天的具体日期,这不只是单纯不符合遗嘱法定形式要件的问题,更让人感到质疑的是,极有可能遗嘱人在立遗嘱的当时已经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了,否则不太可能连基本的日期都记不清楚,因为凡是“正常人”都是可以清楚判断和记住当下日期的。在民事行为能力受到质疑时,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自然会遭到质疑,而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43条的规定,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所订立的遗嘱才是有效的,而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在本案中,遗嘱人在立遗嘱的当时,是不是真的已经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了,这已经无从考证了,尽管试图推翻遗嘱的一方因此极力主张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已经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却始终无法提供足以证明遗嘱人当时的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缺陷的相关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法庭也可能认为遗嘱人的行为能力存在问题,但根据举证规则,法庭也不能单凭“怀疑”就否定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所以在判决书上也只能是以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这一个理由进行认定,因为本案录音遗嘱在见证人资格和见证过程方面基本是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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