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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转继承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转继承纠纷的诉讼管辖,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产生不同意见的是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确定问题,也就是这里的“被继承人”是否包含“被转继承人”?或者是否应当就是指“被转继承人”?即到底是以“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还是以“被转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还是两者都有管辖权?

为了便于理解,这里简单举个例子。父亲是被继承人,儿子是在父亲去世后、父亲的遗产分割前去世的,儿子是被转继承人,儿媳和孙子是转继承人,父亲去世时留有存款500万元,没有其他遗产或者其他遗产已经继承分割完毕。父亲生前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儿子生前的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现在儿媳和孙子对于这笔500万元的存款该如何分配存在争议,儿媳想要作为原告起诉孙子,那么儿媳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呢?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然应当是以父亲的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的法院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因为法律明确规定的是“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而不是“被转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本案与儿子的住所地是哪里没有关系。而且在绝大多数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通常都不只是单纯涉及转继承的问题,还会同时涉及关于遗嘱继承、代位继承、遗赠等诸多问题,尽管转继承人继承的是“被转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但在诉讼管辖方面,民事诉讼法中的“被继承人”不能理解为就是“被转继承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以儿子的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的法院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因为转继承人继承的是“被转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性质上属于被转继承人的遗产,此情形下的“被继承人”即为“被转继承人”,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即为“被转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所以本案不能以父亲的住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在单纯的转继承纠纷案件中,所谓的“被继承人”就是“被转继承人”。

大家都知道,遗产继承纠纷诉讼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只有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法院和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下面咱们就接着再说一说关于转继承纠纷诉讼案件中“主要遗产所在地”的管辖问题。同样还是上面的案例,500万的存款遗产,这属于动产,如何确定其“所在地”?这仍然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形应当以开户银行的位置所在地来确定其“遗产所在地”,开户银行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而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动产遗产,应一律以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为准,而不必考虑动产所在位置,因为动产的位置通常处于不断变化当中,现实中很难掌握。对于存款而言,目前早已经是全国通存通兑了,而且还可以跨行操作,这种情形是很难确定到底是哪个银行在管理和控制这笔钱的,开户行只是账户的初始登记银行而已,并不能等同于开户行就是这笔存款的管理方。另外,被继承人通常在多家银行都可能有存款,即使在同一家银行也可能会在不同地方的分支机构进行开户,这种情况下,如果赋予开户行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那么将造成管辖混乱,浪费司法资源,也不方便当事人诉讼。

最后再跟大家讲一种特别一点的管辖情形,也就是遗产既有房产也有存款的情况。对于房产,继承人之间要么已经通过诉讼方式或者公证方式处理完毕,要么不想与存款一并解决,目前只是想单纯先解决存款继承问题。那么在单纯诉讼继承存款的案件中,能不能以该房屋所在地法院来作为继承存款案件的管辖法院?据我们了解,这个问题目前多数观点认为是不可以,认为应当以本案诉讼涉及的遗产为准,应在本案涉及遗产范围内来衡量确定哪个地方是“主要遗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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