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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遗嘱属于哪种遗嘱形式,如何认定其效力?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共同遗嘱属于哪种遗嘱形式,如何认定其效力?这里的共同遗嘱指的是夫妻共同遗嘱,即夫妻两人将处分财产的意愿共同订立在一份遗嘱中,遗嘱内容由夫或妻一人书写,夫妻双方签名确认。这种夫妻共同遗嘱形式,在原来的《继承法》和现在的《民法典》中都没有进行规定,不属于法定六种遗嘱形式中的任何一种,不属于自书遗嘱形式,也不属于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形式,共同遗嘱的叫法是学理上的称呼。

这种夫妻共同遗嘱形式,从形成过程来看,对于亲笔书写遗嘱内容的夫或妻一方而言,看似该遗嘱的外观形式符合自书遗嘱的形成特征,但遗嘱内容毕竟处分的主要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具备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不宜轻易认定成立对单方有效的自书遗嘱而忽视另一方的行为和意愿;而对于另一方而言,遗嘱内容却属于代书,即使有遗嘱见证人,但因代书人不是遗嘱见证人之一,也是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的。我们在办理类似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有关判决也是认为共同遗嘱在遗嘱形式上既不属于“自书遗嘱”亦不属于“代书遗嘱”。

在遗嘱的形式上,目前《民法典》列出的是六种,这六种之外的遗嘱形式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是几乎不可能被认可的,比如电子邮件形式的遗嘱、微信记录形式的遗嘱等等,即使全体继承人均认可其真实性,也难以被认定为有效的遗嘱形式。而夫妻共同遗嘱则是一种例外的特殊的存在,这种例外的原因可能主要在于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属性,这种属性使得夫妻订立共同遗嘱具有了正当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能性。

法无禁止即可为,民法是任意法,非强制性法律规范,法律应当充分尊重财产所有权人的意志,而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的主要权能之一,遗嘱处分更应当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尽管《民法典》对于遗嘱形式只规定了六种,但并没有明文禁止其他遗嘱形式的存在,在立法上并没有排除共同遗嘱的有效性,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大量夫妻共同遗嘱形式的遗嘱,如果夫妻共同遗嘱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则应当肯定其效力,以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基于社会科技进步的合理需求。

在共同遗嘱的效力认定方面,大家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核心问题。第一,共同立遗嘱人仅限于夫妻。尽管财产共有的方式不只是夫妻财产关系,也可能包含家庭共有、合伙共有等其他方式,但除了夫妻共同遗嘱外,其他形式的共同遗嘱目前不可能得到法律的认可。第二,遗嘱内容系由夫或者妻一方亲笔书写。如果遗嘱内容是由他人代为书写或者打印的,或者是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即使有遗嘱见证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很难被认定成立有效的共同遗嘱。第三,遗嘱内容可以体现夫妻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遗嘱目的具有一致性,且在遗嘱中不存在剥夺生存一方遗嘱撤销权等遗嘱自由权的情形。

最后,共同遗嘱在遗嘱真实性认定方面,与其他遗嘱形式相同,他们都属于私文书证的范畴,同样都是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2条规定的举证规则来进行认定。对于这个问题,之前讲过,不再赘述,这里只简单概括一下。也就是说,对于共同遗嘱的真实性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来判断,双方都有申请鉴定的权利,遗嘱真实性最终以鉴定结果为准。如果各方均未申请鉴定,或者由于鉴定样本不足等原因导致鉴定不能的,因为共同遗嘱上已有遗嘱人的签名,那么最终结果就是推定该遗嘱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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