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的借名人对房屋未登记在其名下存在过错,应预见和承担房屋的风险
借名人无证据证明房屋归其所有以借名买房为由请求排除对房屋强制执行不予支持
借名买房的一方,应就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进行举证
借名买房仅有内部效力,产生的风险应由借名人自行承担不得对抗善意申请执行人
借名买房中的借名人又证据证明房产属于其个人,则有权排除该房产被强制执行
实际买房人因受“限购令”限制借用他人名义买房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有效
借名买房协议违反他人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借名买房协议具有一般的合同约束力,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协议有效实际出资人可据此取得房屋所有权
借名买房的借名人能够证明是房产实际权利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亲属间约定借名买房协议,可通过购房票据实际使用或控制房屋等客观情况来认定
书面合同不是“借名买房”的必要条件
借名买房协议仅对协议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外部行为
借名买房需承担被强制执行的风险,不能因此否定剥夺其对房屋享有的财产权利
借用他人名义买房,实际买房人可根据充分有效的证据向法院主张变更房屋所有权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因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应认定无效
登记不动产的所有权确认纠纷及在此基础上的共有物分割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房产归一方在变更登记前发生继承,房产应为一方的个人遗产
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认定
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获得的购房资格及购房款由个人支付则房屋属于一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