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关系实质属合同关系,因该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为合同债权债务
基于房屋买卖协议享有的仅是债权请求权,买卖协议不具有直接创设物权的效力
房产需履行不动产登记的法定程序后方可发生物权设立及变动的法律效力
房屋代持约定不直接发生物权效力,据此要求确认所有权,不予支持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产生登记请求权的物权效力
确认不动产的权属属于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无借名买房协议,市场环境不存在限购,无借名买房的需求,所有权确认不成立
房屋代持协议仅为内部约定不产生物权效力,不改变房屋登记,不能对抗债权人
确认房屋所有权属于确认之诉,属于形成权而非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是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非认定房屋权属的唯一标准
不论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等的效力如何,均不能对抗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
根据《房产继承证明》继承需要鉴定意见肯定该证明系被继承人本人书写
丈夫无偿赠予第三者财产 被判赠予无效
公证能否引起物权变动
补办结婚登记前一方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老人私下低价出售房屋给孙子遭女儿反对
同居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如何认定权属?
“被小三”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原审应查明确定出遗产范围后再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借名买房规避限购政策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