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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要求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有专门知识的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请托并经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讼争的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发表专业意见和评论的人。学理上称专家辅助人,理论界和实务界通称为有专门知识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统称也是有专门知识的人。


关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有经修正并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3条、经修正并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2条以及经修正并于2022年4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2条的规定,具体而言,关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要求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参加到诉讼中的,是代表当事人进行质证、提出专业意见的,其诉讼地位为当事人的辅助人。所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另外,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费用也是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的,其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关系紧密。因此,不宜将其参照处于中立地位的证人或鉴定人进行对待,否则将会使当事人对裁判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第二,当事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的人数为一至二名。申请书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以便法院综合考量是否准许。一般而言,当事人申请出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不是必须具备法定资质要求,只要当事人认为其具有有专门知识即可。但是,法院是否准许,将会考量其是否具备对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发表科学、客观意见的能力。因为个案待证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复杂多样,有的属于高精尖或涉及人身等重大利益,当事人在申请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时,通常会考虑出庭费用高低、关系远近、其意见能否有利于自己等诸多因素,申请出庭的人员不一定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另外,如果法院发现当事人申请的目的已无必要或与本案无关,法院将不予准许。

第三,如果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不是只是通知申请的当事人。法院准许申请的,意味着将来的庭审中,申请的当事人将增加有专门知识的人这一诉讼武器,从平等保护诉讼对抗出发,法院也应当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同时也应当给另一方当事人留出准备相应诉讼武器的时间。这里的通知,并未限定具体形式,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法院也可以口头通知、电话通知,但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备查。

第四,司法实务中,如果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不属于司法鉴定范围,但又确实需要专业人士提出专业意见,而各方当事人却都不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情形下,该如何处理?这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出现这种情形,法院也不能依职权委托,因为根据现行立法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申请。如果案件因缺少该相关专业意见而又没有其他方式可以解决,导致无法查明案件真相的,法院可以根据证明责任原则,认定由对该专业问题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必要时,法官可以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形下,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专业问题发表专业意见。尽管法官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法律真实作为裁判的依据,但毕竟查明案件客观真实并裁判止争,才是法律追求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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