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四个遗嘱见证人,仅一个不合法,遗嘱有效吗?这不仅要看这个不合法的见证人在整个遗嘱见证过程中所担任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而且还要看这个不合法的见证人是否存在干扰和影响遗嘱订立的行为。《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六种遗嘱形式中,只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不需要遗嘱见证人,其他的四种遗嘱形式也就是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都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否则,遗嘱会被认定为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
这里的“不合法”,主要是指遗嘱见证人不具备遗嘱见证能力和资格,也就是遗嘱见证人属于《民法典》继承编第1140条规定的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法定情形。不具备遗嘱见证能力,主要是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而不具备遗嘱见证资格,主要是指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一)第24条的规定,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在代书遗嘱形式中,如果这个不合法的见证人是代书遗嘱的代书人,那么这是“硬伤”,代书遗嘱无效,即使其他三个见证人都符合要求也是“于事无补”,因为《民法典》第1135条明文规定,代书人必须是其中的一位见证人,也就是代书人必须是具备见证能力和见证资格的人。
在打印遗嘱形式中,如果这个不合法的见证人是打印遗嘱的打印人,尽管这种情况遗嘱不是必然无效,但无效的风险级别却已经被“拉”的很高。根据目前《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的内容,法律对于打印遗嘱的打印人应当是谁或者不能是谁并没有严格限定,这是遗嘱不是必然因此无效的原因。但尽管如此,毕竟遗嘱文本的打印过程是打印遗嘱形成过程的关键环节,由“不合法”的人来负责打印势必就是“以身犯险”,极为不可取,稍微一不小心就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在录音录像遗嘱形式中,如果这个不合法的见证人是录音录像操作者,遗嘱不会因此而无效,同样的道理,根据《民法典》第1137条的规定,法律也没有对录音录像遗嘱的录音录像操作者应当是谁或者不能是谁进行限定。
除了上面所讲的这几种常见的情形外,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需要遗嘱见证人的遗嘱形式中,无论是哪种遗嘱形式,如果这个不合法的见证人是整个遗嘱见证过程的主导者,是对遗嘱形成过程起到关键作用的人,比如说是遗嘱形成过程中的主要询问人或者是指挥者,那么此时遗嘱也极其容易被认定无效。还有,也是无论是哪种需要见证人的遗嘱形式,即使不存在不合法的见证人,但只要在遗嘱形成过程中存在干扰和影响遗嘱订立的情形,且这种情形已经足以影响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自愿行为,那么遗嘱无效。
最后总结一点就是,法律并没有规定不能做遗嘱见证人的人不能是订立遗嘱的在场人,不在场当然最好,可以避嫌,但在场不是遗嘱无效的法定事由。除了不合法的见证人外,如果其他遗嘱见证人在见证能力、见证资格、见证过程等方面都符合法律规定,且在这个不合法的见证人也没有干扰和影响遗嘱订立的情况下,那么遗嘱不会因为有这个不合法的人的存在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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