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遗嘱日期是配偶写的,这算伪造、篡改遗嘱吗?这不等于就是伪造、篡改遗嘱,更不等于会因此丧失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的规定,伪造、篡改遗嘱,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如果配偶对此有合理的解释,没有因此改变遗嘱内容或者破坏遗产继承秩序,没有违背遗嘱人的意愿,那么单纯代为书写遗嘱日期的行为并不会当然导致其丧失继承权。
但是,遗嘱人的配偶代遗嘱人在遗嘱上书写遗嘱日期的行为,则可能直接导致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进而被认定无效,也就是会直接影响遗嘱的效力。无论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因为法律都规定必须本人亲笔书写遗嘱日期,所以配偶代为书写遗嘱日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该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概率很大。
配偶代为书写遗嘱日期,为什么不是一律无效、当然无效呢?现实生活中的情况还是比较复杂的,大家都知道,遗嘱日期的主要作用在于确定订立遗嘱当时的具体时间,从而根据遗嘱订立日期来判断该遗嘱是不是遗嘱人的最后一份遗嘱、遗嘱订立当时遗嘱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通过遗嘱订立日期来确定法律适用依据等,所以法律对于遗嘱日期会有严格的要求。
在现实遗嘱继承的个案当中,我们曾经遇到过这么一个案子,是自书遗嘱形式,遗嘱内容比较多、比较长,当事人提供了遗嘱订立过程的一段录像,录像显示,当配偶问道“你怎么没写日期啊”,遗嘱人明确说到“我写的有点累了,你就代我写上吧”,当时在场的两位远房亲戚说到“今天的日期是某年某月某日”,最后遗嘱人自己读了一遍遗嘱内容。这个案子的结果,这份遗嘱被认定有效。我们认为,法院认定这份遗嘱有效,主要是在这个案子当中,只有这份遗嘱,没有出现其他遗嘱,除了遗嘱日期外,全部继承人均认可遗嘱系遗嘱人亲笔书写,认可录像本身的真实性,而且经过审理,已经通过其他证据和细节排除了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能性等诸多怀疑,但毕竟这只是个案,每个案子的具体案情都不尽相同,仅供大家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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