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打印遗嘱适用《继承法》还是《民法典》?因为《民法典》是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所以对于打印遗嘱中处分的遗产,如果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已经处理完毕,则这种情况自然不必多讲,自然是适用《继承法》进行处理的。而如果该遗产直至2021年1月1日都尚未处理完毕,那么就应当适用《民法典》进行处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第15条的规定。
这里的“处理完毕”,指的是无论该打印遗嘱是否有效,遗嘱中对应的遗产已经在继承人之间或者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之间继承分割完成。这种处理程序包括继承公证程序和继承诉讼程序,这种处理结果包括遗产在继承人之间或者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之间按份共有结果和实际分割结果两种方式。下面咱们就从打印遗嘱订立时间、遗嘱人死亡时间、遗产处理时间、民法典施行时间这四个关键时间节点来进行分析,总结起来主要就是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打印遗嘱中处分的遗产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已经处理完毕。这种情形打印遗嘱订立时间、遗嘱人死亡时间必定都是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此时《民法典》尚未施行,自然适用原《继承法》。而原《继承法》中并没有规定打印遗嘱这种遗嘱形式,司法实践中是参照自书遗嘱或者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来处理的,如果是遗嘱人自己打印的,则适用自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来认定;如果是他人负责打印的,则适用代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来认定。
第二种情形是,打印遗嘱中处分的遗产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尚未处理完毕。这种情形无论该打印遗嘱的订立时间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也无论遗嘱人的死亡时间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都是适用《民法典》。也就是这种情形,只要当事人对该打印遗嘱的效力发生争议,就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136条关于打印遗嘱的法律规定。但毕竟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规定的遗嘱类型,在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来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时,在遗嘱法定形式要件方面,司法实践中还会有适当区分,也就是在遗嘱法定形式要件的审查上,订立时间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的打印遗嘱通常会比订立时间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后的打印遗嘱要宽松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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