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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要点解析

 

房产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是遗产继承的焦点、重点和难点,几乎所有重大的遗产继承案件都是房产继承,继承的方式包括无争议时的公证继承和有争议时的诉讼继承两种途径,只有遗产继承专业律师才能够胜任。


房产继承案件,必然涉及房改房如何继承、无产权证能否继承、工龄福利房如何继承、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如何继承、房产拆迁利益如何继承、军产房能否继承、共有房产如何先析产后继承、公房使用权能否继承、遗嘱房产被拆迁遗嘱是否还有效、房产继承时效性等专业问题。
 
■ 房产继承原则之:先析产后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 房产继承的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 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的遗产范围的确定
 
工龄优惠,属于财产性权益,在房改房买卖过程中发挥了可具体量化的经济价值。在现代社会,随着市场交易、社会管理、信息科技等日新月异的发展,财产的内涵和外延在不断的深化和扩展,财产已经发展到了非常复杂和精细化的程度。只要具有人们认可的经济价值,并且能被具体量化就应该视为财产或财产权益。
 
政策性优惠福利相当于是对职工的一种工资差额的补偿,只是表现形式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但仍属于是财产性权益。职工生前没有实际取得并不能就此否定他对这种财产性权益的拥有资格。根据现行房改政策,房改售房并不会因为一方死亡而受影响,在职工去世后,这种财产性权益常常会通过配偶的购买行为转化为房屋形态,将工龄优惠折扣通过房价表现出来,因此,职工去世后,配偶用其工龄折扣购买房改房,房屋产权归属去世职工与配偶共同所有已成通说,也比较公平。
 
■ 享受了已故配偶生前工龄优惠政策购买了“房改房”的部分产权后又于再婚期间补交余款取得了房屋全部产权的,产权如何认定?
 
享受了已故配偶生前工龄优惠政策购买了“房改房”的部分产权后又于再婚期间补交余款取得了房屋全部产权的,该“房改房”的产权是属于购房人个人财产,还是购房人与已故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购房人与再婚配偶的共同财产?我们的律师认为,因购房人享受了其与已故配偶的工龄优惠最终以成本价购得“房改房”的全部产权,故房屋属于购房人与已故配偶的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份额应依法分割归购房人所有,另一半则属于已故配偶的遗产发生继承,而对于再婚期间补差获取剩余产权的问题,因剩余产权的房款仍是建立在二人共同工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故房改房的购房主体没有发生变化,仍是购房人与已故配偶,因此如房款中含有再婚配偶的出资,则其出资视为对购房人的垫资帮扶,应按债权关系处理,即再婚配偶的出资不能取得“房改房”的产权。
 
■ 公房能不能继承

公房,即公有住房,被继承人作为承租人享有居住使用权,但并不是被继承人所有的个人财产,“直管公房”其产权为国家所有,“自管公房”的产权归单位所有。被继承人作为承租人,对公房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同时负有按照规定按时交纳租金、水、电等相关费用的义务。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去世之后,产权方并不会收回房屋,而是由承租人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或变更承租人至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名下。
 
公房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目前尚存在较大争议,但一般认为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直接作为遗产来进行继承分割,法院一般都不予受理。一般情况下,符合变更承租人条件的继承人可以在原承租人去世后申请变更承租人至自己的名下,但如果家庭成员之间无法达成一致,则很可能无法进行变更,必要时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公房所蕴含的财产价值不可小看,是一笔巨大的财产权利,尤其在面临拆迁时,往往拆迁利益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对于原公房拆迁所得的拆迁补偿利益,原则上应属于公房承租人财产的变形和转化,若原承租人已经去世,则应依法作为遗产由继承人进行继承。
 
依据《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 立遗嘱后房产被拆迁,遗嘱还有效吗?
 
遗嘱人在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本质上是遗嘱人基于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其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遗嘱体现了遗嘱人立遗嘱这一时刻的内心真意,但并不能对遗嘱人随后改变其财产处分方式产生约束,在立遗嘱后,还可通过各种法律允许的方式撤销其在原遗嘱中的财产处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2条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遗嘱中的标的物在拆迁安置后是否算标的物的变更,若是公证遗嘱,是否因标的物的变更而需要办理相关公证遗嘱的变更”问题的答复》中明确表示,标的物所有权人在遗嘱中将标的物处分给他人后,又以补偿协议形式同意将标的物拆迁,这应被视为其在立遗嘱后又以行为作出了与立遗嘱时相反的意思表示并导致了标的物的灭失。立遗嘱人遗嘱中所涉标的物被拆迁后所获得的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与原标的物为不同的物。对立遗嘱人而言,该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属于立遗嘱后新获得的财产。
 
■ 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如何继承
 
宅基地,归属集体所有,农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
  
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对于所继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实践中通常分情况处理。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公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城市居民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
 
■ 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能不能继承
 
尽管继承的房屋的产权证尚未取得,但根据购房合同,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确定的,被继承人基于购房合同享有的权利义务可以由继承人承受,待房屋具备办理房屋产权证条件时,出卖方应当向继承人履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
 
■ 小产权房产能不能继承
 
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房”,国家不发产权证的叫“小产权房”。大小产权房的争议不在房屋所有权,而是土地使用权。对小产权的解释主要有3种:
1.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这种小产权房,是可以继承的。
2.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这种小产权房,是可以继承的,但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3.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这种小产权房,没有合法的所有权证书,无法就所有权进行继承,法院不予处理,继承人只能就如何居住使用进行协商。
前两个解释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即可自由买卖,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个解释的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
 
■ 房屋拆迁补偿利益如何继承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如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则按照遗嘱继承,如未立遗嘱,则按法定继承。
 
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个人只享受使用权。另外,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分割,容易产生争议,特别是非集体经济组织的继承人往往基于继承关系而主张宅基地使用权,进而提出分割相应补偿款。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
 
■ 军产房可以继承吗?
 
军产房,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即产权)的房屋。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公司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印发的《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军队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产权单位”填总后勤部,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符合规定的售房对象可以购买军队现有住房。
 
根据《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军队现有住房,是指产权属于军队、由个人租住、可以出售的家属住房。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应当遵循住户自愿的原则。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购房的优惠待遇。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部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同时该办法对军产房售房范围与对象、购房面积限额、售房价格与计算、住房产权与变更、售房程序、住房售后管理与维修等细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者房改成本价购买的现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入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所得售房款,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以及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收益分成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第三十四条规定,购房者去世后,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相应的权利义务。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住房由售房单位按法律程序接管,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
 
因此,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者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军产房,购房者去世后,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相应的权利义务。相关继承关键细节,可以向我们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