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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给付的离婚经济帮助费是否属于遗产?

【案情简介】

赵明早年丧父,由母亲王英一人把他抚养成人。2007年2月赵明参加工作后,时年44岁的王英经人介绍与52岁的退休教师张风相识,不久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王英也因此常常独自生闷气。自2007年3月以来,她有时感到胸部疼痛。2014年1月,王英经医院检查诊断为:乳腺癌(初期)。2014年4月,王英与张风再次发生口角后,她便离家回到其长子赵明家生活。张风经多次电话联系,王英均表示不愿意回张风处共同生活。2015年5月,张风诉至法院,请求与王英离婚。法院经审理查明,王英与张风虽然结婚时间长达八年,但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效,判决准予离婚。同时,法院考虑到王英在婚烟期间患有严重疾病乳腺癌尚需治疗,判决张风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给付王英经济帮助费1万元。判决生效后,在履行期限内张风尚未给付该经济帮助费,王英因病情恶化抢救无效而死亡。现该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王英之子赵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问:在履行期内,尚未给付的经济帮助费是否属于遗产,赵明是否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分析意见】

中国遗产继承律师网林福明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离婚经济帮助费请求权人之子赵明是否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遗产的范围

遗产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遗产,既包括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积极财产),又包括被继承人的财产义务(消极财产)。狭义的遗产,仅仅指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积极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采取的是狭义的遗产概念。所谓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依法能够被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考察遗产的范围,可以从遗产的时间特定性、财产性、专属性、限定性四个特征着手。

所谓时间特定性,是指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是区分被继承人的个人所有财产与遗产的法律上的时间界限。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不一定就是遗产。因为,被继承人生存时随时可以对其个人所有财产进行使用、收益或进行其他处分,已经被处分的财产就不能作为其遗产。只有当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出现时,他所遗留的个人财产才能转化为遗产。

所谓财产性,是指遗产仅指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而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人身权利以及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义务,不能作为遗产。

所谓专属性,是指遗产必须是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因此,那些虽然由被继承人生前占有但并无所有权的财产,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所谓限定性,是指遗产只能限于依《继承法》规定能够移转给他人的一定财产,而不是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

关于遗产的范围,我国《继承法》第三条采用概括性和列举性相结合的方式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关于第(七)项的“其他合法财产”,我国《执行继承法意见》第三条将其界定为: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二、离婚经济帮助

第一,离婚经济帮助的性质。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经济帮助的性质与婚姻期间夫妻的扶养义务不同。夫妻扶养的义务是基于夫妻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其因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而离婚经济帮助则是夫妻扶养义务的延伸,其目的是为了解决离婚时一方的生活困难。

第二,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一是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生活确有困难”的情形包括:一方有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等情况;二是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有负担能力;三是生活困难方已经在离婚时提出该请求。

第三,离婚经济帮助的请求权人。由于离婚经济帮助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即被帮助的方必须是离婚时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一方夫或妻。其目的是为了帮助该方当事人解决离婚后一定时间内的生活困难。因此,享有经济帮助请求权的只能是受帮助者本人,他人无权主张该项权利。如果受帮助一方另行结婚或经济收入足以维持生活时,帮助一方即可停止给付。如果受帮助一方死亡,则无被帮助的对象,即申请执行的权利主体不存在,给予帮助一方有权停止支付。另外,由于离婚经济帮助费的给付具有特定的时间条件,当离婚经济帮助费尚未到给付时间时,该财产不属于受帮助一方的财产,故经济帮助请求权又不等同于一般的债权。当受帮助一方死亡时,该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即消灭,而不能将该请求权作为遗产继承。而一般的债权,当债权人死亡时,其继承人有权代替债权人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本案王英在履行期间未届满,尚未收到1万元离婚经济帮助费之前死亡因被帮助的对象已不存在,尚未给付的经济帮助费不属于王英的遗产,因此,王英之子赵明无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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