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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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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如何?

【案情简介】

张某中年丧妻,无子女。2010年1月,张某与村民委员会订立协议,由村民委员会负担张某的生养死葬,而张某则在死后,将自己的住房五间和一幅宋朝名画交与村委会。李某和张某是有多年交情的老朋友,为了表达友情,2014年6月,张某亲笔立下遗嘱,表示要将自己所有的一幅宋朝名画赠与李某。2016年1月,张某去世。李某拿着张某的遗嘱请求交付该名画,但被村委会拒绝。

请问:李某有权取得该名画的所有权吗?

【分析意见】

中国遗产继承律师网林福明律师团队认为,本案涉及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的适用效力先后问题。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死后其遗产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可见,我国遗赠扶养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公民与公民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另一种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遗赠人只能是自然人,而扶养人既可以是自然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并且必须具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第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第三,遗赠扶养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才便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四,协议在遗赠人生前签订,并自签订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扶养人须自协议订立后就开始履行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扶养义务但扶养人取得遗赠人遗产的权利,则须在遗赠人死后才能实现。遗赠扶养协议体现了遗赠人和扶养人的共同意志,且为有偿的双务协议依法具有最优先适用的效力。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而且,我国《执行继承法意见》第五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本案中,村委会并无违约行为,张某无权单方变更遗赠扶养协议,其所立遗嘱无效。所以,李某无权取得该名画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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