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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例

遗产已经分割完毕,债务应如何清偿?

【案情简介】

(以下均为化名)林向国与罗美丽于1998年结婚,2年后离婚,两人没有生育子女。2002年,林向国与吴培芝再婚,次年生育一女林亚楠。2015年8月,林向国因病去世。死前他立下遗嘱:将自己遗产中的2万元留给前妻罗美丽;2万元留给林亚楠;对其余的财产则没有作出处理。林向国死亡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价值10万元的旧房屋、存款6万元,其他财物折合人民币4万元。此外还有个人债务8万元。罗美丽知道林向国的遗赠后,明确表示愿意接受遗赠。吴培芝首先依遗嘱交付了遗赠的财产后,才将剩余的遗产与林亚楠分割继承。当林向国的债权人前来要求清偿死者的债务时,吴培芝认为,罗美丽不是死者的继承人而取得了遗产,死者的债务应由罗美丽负责清偿。

请问:遗产已经分割完毕,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如何清偿?

【分析意见】

中国遗产继承律师网林福明律师团队认为,本案主要涉及遗赠与法定继承以及遗产分割后被继承人的债务之清偿方法的问题。

第一,应当依法确定遗产的范围。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据此,林向国的遗产包括:存款3万元;房屋折价5万元;其他财物折价2万元,总价值10万元。

第二,遗赠先于法定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依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并且,该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罗美丽和林亚楠可各自先取得遗赠的财产2万元。遗嘱处分剩余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林向国的遗产总额中减去4万元遗赠财产后,剩余的价值6万元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妻子吴培芝与女儿林亚楠共同继承。

第三,继承遗产应当首先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遗产债务。我国《继承法》虽未对遗产债务的清偿方式作出明文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应当首先清偿遗产债务。但是,尚不能排除遗产已经被分割完毕,其后又出现遗产债务的清偿问题。究其原因,可能由以下原因引起:(1)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不知被继承人已经死亡;(2)共同继承人不知被继承人还有债权人;(3)分割遗产时,遗产债务还未达到清偿期限;(4)遗产为不宜长期保留的财物;(5)共同继承人蓄意将遗产分割完毕,损害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在遗产分割后,如果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应当依法定顺序清偿遗产债务。根据我国《执行继承法意见》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果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应当按以下顺序清偿遗产债务:

其一,由法定继承人在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首先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其理由是,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虽然都是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方式,但是,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因为遗嘱继承是最体现被继承人意愿的一种继承方式。先让法定继承人用所得的遗产清偿债务,从这种意义上讲,就是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愿。

其二,法定继承人用所得的遗产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的遗产偿还。这里所称的按比例偿还债务,是指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各自按照取得遗产份额的比例分摊被继承人的尚未清偿的债务。但是,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清偿债务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的部分,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其三,如果没有法定继承人,仅有遗瞩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的,应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由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清偿其所负的债务的除外。

据此,林向国所欠的个人债务8万元,应首先由吴培芝和林亚楠用法定继承所得的6万元遗产偿还,然后对不足清偿的2万元债务,分别由林亚楠和罗美丽用遗赠所得财产各自偿还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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