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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年已80多岁的王老太,丈夫早亡,膝下无儿无女,也无兄弟姐妹。她在城里有一幢二层楼房,她将一楼出租给别人做铺面,每月约有200元的收入,作为她的生活费用之外每月还有结余。多年来王老太有几个堂姐堂妹有时来串串门,与王老太聊天解闷,但在生活上也没有给予太多的照顾。天有不测风云,2015年7月王老太突发心脏病去世,其生前也没有留下遗嘱,王老太的几个堂姐妹为了继承王老太遗留的这幢房子和3万元存款争执不下,遂起诉到人民法院。

请问:王老太这幢房子和3万元存款应如何处理?她的几个堂姐堂妹是否可以请求分配遗产?

【分析意见】

中国遗产继承律师网关于房产继承林福明律师认为,本案涉及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问题。依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就是说,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可以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或受遗赠人承受。但如果死者没有继承人,也没有受遗赠人,就面临无人继承和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如何处理的问题。遗产无人继承的原因包括: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遗嘱继承人;或者虽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但均已放弃了继承权或丧失了继承权。无受遗赠人的原因有: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指定受遗赠人;或虽有遗嘱指定受遗赠人,但该遗嘱无效或所涉及的遗赠无效;受遗赠人明确表示放弃遗赠,或者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或受遗赠人被人民法院取消了受遗赠权;被继承人生前没有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虽有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但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没有处分的遗产,仍然是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在本案中,王老太既无配偶、父母、子女,也无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还无孙子女、外孙子女。因此,她没有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也无代位继承人。并且,由于她生前没有立遗嘱,其遗产也不能发生遗嘱继承和遗赠。因此,人民法院应依法确认,王老太留下的遗产,属于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依法应归国家所有。虽然王老太有几位旁系血亲的堂姐堂妹,但由于这些人在老太太生前没有对其尽扶养义务,不符合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请求酌情分配遗产的条件,因此她们都无权请求酌情分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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