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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慎用语,言辞准确方稳妥

【案情介绍】

赵老太和吴老伯生前育有三个子女,赵老太于1987年去世,吴老伯在世时向单位申请并分配了三套住房,分别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海淀区红联村、丰台区右安门,百万庄的房屋由吴老伯和小儿子一家人居住,海淀和丰台的房分别由大儿子和二女儿一家居住,三套房屋在90年代末均进行了房改,产权登记在吴老伯名下。吴老伯于2013年2月写下自书遗嘱,三个子女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中的文字表述却产生了分歧。遗嘱中,吴老伯对几套房屋的表述分别为“我和老伴一直住三居室,小儿子一家对我们都很孝顺,我去世后愿意把这房留给他们一家人,其他子女都分给两居室另过。”小儿子认为,父亲的意思是把百万庄的房屋留给自己,对于海淀和丰台的房屋,父亲只是同意给哥哥姐姐继续住,但没有写明产权给他们,所以另外两套房屋仍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故小儿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按照吴老伯生前所留自书遗嘱处理百万庄的房屋,另外两套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律师说法】

中国遗产继承律师网遗嘱继承纠纷律师林福明认为,公民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处理其个人财产,对遗嘱表述的认定应当尽可能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吴老伯书写遗嘱并签字捺印,该自书遗嘱应当认定真实有效,遗嘱中关于财产处分的表述虽然不符合法律用语,但考虑到遗嘱人年纪较大,缺乏法律知识,为了探求和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对遗嘱用语进行解释。根据遗嘱内容可见,百万庄房屋实际格局虽是两居,但早已格成三居,而另外两套房屋格局均为两居室,所以遗嘱中愿意将三居室留给小儿子的表述应当解释为将百万庄房屋留给小儿子继承。其他子女都分给两居室另过的用语应当解释为将另两套遗产房屋分别留给大儿子和二女儿继承。这样更加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最终判决按照吴老伯自书遗嘱处理三套遗产房屋。

自书遗嘱的优势在于简便,但受到遗嘱人教育水平、法律知识的限制,事件中的自书遗嘱大量充斥着生活用于,有的用词用语不仅不符合法律措辞,甚至与一般语法句法相左。虽然法院审判中以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原则,但如果遗嘱人表达过于隐晦,也可能引起相应纠纷。所以在书写自书遗嘱时应当尽量言简意赅、言辞准确,表述清楚遗嘱人身份、遗嘱时间地点、遗产房屋坐落权属、分配方案等关键要素。

实践中的自书遗嘱有的用语不符合法律措辞,甚至与一般语法句法相左。虽然法院审判中以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原则,但如果遗嘱人表达过于隐晦,也可能引发纠纷。所以在书写自书遗嘱时应当尽量言简意赅、言辞准确,表述清楚遗嘱人身份、遗嘱时间地点、遗产房屋坐落权属、分配方案等关键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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