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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监护人承担抚养义务的祖辈直系血亲享有探望权

【裁判要点】

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死亡后,实际履行抚养义务的祖辈直系血亲代替监护人承担了抚养义务时,应当相应地享有相当于未成年人父母的探望权。

【基本案情】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明天山父母离婚后,其由母亲傅某直接抚养。由于傅某从事的工作流动性很强,实际照顾明天山的责任便由傅某之母贺某承担。傳某因车祸身亡后,因明天山父亲明某无固定收入,经济状况不佳,故明天山仍与贺某共同生活。因贺某突发脑血栓致半身不遂,无法照料明天山的生活,在与明某协商后,明天山随其父亲明某共同生活,贺某每月为外孙明天山支付生活费600元。半年后,明某仍按月到贺某处领取明天山的生活费,但未曾带明天山看望外祖母贺某。贺某多次提出要求与外孙见面,均被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

贺某以其有探望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持其定期探望明天山。

明某答辩称,虽然其没有工作,需要贺某继续为明天山支付抚养费,但贺某对其抚养明天山产生阻碍,故不同意贺某探望明天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探望权的主体是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故贺某不属于享有探望权的主体。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贺某的起诉。

贺某不服一审法院裁定,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贺某的诉讼请求。

贺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支持贺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明某每月至少带明天山去探望外祖母贺某一次。

【裁判理由】

就本案而言,作为明天山父亲的明某无正当职业和固定收入,且无承担明天山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能力。外祖母贺某将明天山自小抚养长大,现在仍然由贺某负担明天山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贺某除按月给付生活费外,还为明天山支付学费、其他课外教育以及生活用品的费用,也就是说贺某至今仍实际上承担了抚养明天山的主要责任,属于在明天山母亲死亡、父亲无经济能力独自对其进行抚养的情况下实际尽抚养义务的祖辈直系血亲。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贺某既然代替明天山去世的母亲承担了抚养明天山的主要义务,就应当享有相当于明天山母亲的相应权利。考虑到明天山已经年满9岁,对此事有一定的认知和表达能力,亦应征求明天山的意见,明天山表示了与外祖母贺某一起生活或者经常去看望外祖母的强烈意愿。综上,贺某有权探望外孙明天山。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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