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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定情形下探望权不得受到限制

【裁判要点】

探望权的行使以保证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为主要目的。夫妻双方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权,另一方负有协助探望权行使的义务;除非具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否则不得限制探望权。

【基本案情】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牟蓓与陈焕贞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陈宇,后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经查,在牟蓓提起离婚诉讼时,陈焕贞将陈字置于姐姐家由其代为抚养。陈字经判决随牟蓓共同生活,但是陈焕贞未按照生效判决将陈宇交由牟蓓抚养。待牟蓓申请强制执行后,陈焕贞才予以执行。陈焕贞以牟蓓通过阻挠、藏匿等手段剥夺其探望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牟蓓依法协助其行使探望权,每周看望陈宇一次,每月与陈字共同生活两次。

牟蓓辩称:陈焕贞有藏匿孩子的行为,不利于陈宇的身心健康,不同意陈焕贞单独看望陈宇。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牟蓓协助陈焕贞每月的第二个休息日探望孩子一次,每月的最后一个休息日与孩子共同生活两天。

牟蓓不服一审判决,以陈焕贞拒不履行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法律义务;陈焕贞有暴力倾向,不能与孩子单独共同生活;陈焕贞确有藏置孩子的行为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陈焕贞每月探望孩子一次,不能与孩子单独生活。

陈焕贞辩称:其与牟蓓已经离婚,但其与陈宇的父女关系永不消失,其仍有抚养教育女儿的权利和义务,也有探望女儿的权利。牟蓓不但不协助反而剥夺其探望权,并采取了一些阻挠、藏匿的手段,为此才诉至法院。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牟蓓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牟蓓变更诉讼请求为撤销原判,中止陈焕贞对孩子的探视,直至孩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止。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是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方的法定权利,非有法定事由不得予以限制或剥夺。因而本案中,陈焕贞不具有法定的限制探望权的情形,故其探望权不得中止。

由于探望权的行使一方面可满足陈焕贞对孩子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另方面可以让陈宇减轻因父母离婚造成的消极影响,增加与父亲的交流沟通,从而得到较为全面的教育,有利于陈宇的身心健康成长。作为离婚的双方,陈焕贞与牟蓓应妥善处理陈字的探望问题,理智地行使或者协助行使探望权。牟蓓以陈焕贞藏置孩子为由不同意陈焕贞行使探望权,不利于陈宇的身心健康成长,不应予以支持。同时,在陈焕贞行使探望权时,牟蓓亦负有协助义务。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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