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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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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则转继承,遗产由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案情简介】

原告:曹甲。
被告:姚甲。

法院经审理查明,曹某(2002 年1月27日过世)与张某(2013年7月24日过世)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一女曹乙,曹乙(2013年6月1日过世)与被告姚甲系夫妻关系,两人未生育子女。另,曹某,张某夫妇于1947年收养一女曹甲即本案原告。系争房屋登记在被告姚甲名下,坐落于上海崇明县。1983 年社员住宅房屋人口调查表显示,家庭人员非农业人口为姚甲、曹乙,住房建筑面积51.6平方米住房2间。2009 年,姚甲、曹乙夫妇对上述房屋进行翻建并扩大面积,建成大约为90平方米的平房3间(无任何审批手续)。

【各方观点】

原告观点:争议房屋系曹乙与姚甲夫妻的共同财产张某对曹乙的遗产继承由原告转继承。原告是张某养女,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故原告有权享有争议房屋的1/4份额。

被告观点:曹甲不是张某养女,没有养父母子女关系,无继承权。

【法院裁判理由】

系争房屋属于被告姚甲与被继承人曹乙的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份额为被继承人曹乙的遗产。曹乙生前未留有遗嘱,其遗产部分应当依照法定继承,被告姚甲与张某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张某在被继承人曹某乙去世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去世,依法发生转继承,由其女儿即本案原告曹甲转继承其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原被告对曹乙遗产部分各享有1/2的继承权。

【裁判依据】

《继承法》第三条 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继承法意见》第五十二条。

【评析】

转继承,又称再继承或连续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
产分割前死亡,尚未实际分得遗产且未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其应继份额转归他自己的继承人继承。
发生转继承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继承人死亡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2)继承人没有丧失或放弃继承权;(3)继承人尚未取得遗产;(4)由继承人的继承人来继承继承人可以继承他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的,不发生转继承,可能发生的是代位继承。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取得遗产后死亡的,不发生转继承,继承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该遗产。继承人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则转继承也不可能发生。

转继承实质上是两次及以上的继承,代位继承是一次继承。转继承中,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而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我国《继承法》未直接规定转继承。但《继承法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这条可以看做是转继承的规定。转继承转移的不是继承权,而是可继承遗产的财产份额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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