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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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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均等份额继承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金某。
被告:成某、孙乙。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孙甲与两原告系父母子女关系、与被告成某系夫妻关系,与被告孙乙系父女关系。被继承人与成某于1989年7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仅生育一女即被告孙乙。孙甲于2016年2月去世,
被继承人孙甲与被告成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新桥镇房产两套,并于2006年6月办理了预告登记,权利人登记在成某和孙甲二人名下。被告成某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于1991年5月1日开户,截至孙甲死亡之日;尚存有公积金余额210,329. 34元。被继承人孙甲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于1995年10月20日开户,截至孙甲死亡之日,尚有公积金余额262 ,920.55元。被继承人孙甲去世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尚存余额215,546元。被继承人孙甲生前在兴业证券设立的证券交易账户,现尚有股票:新黄浦90股、国投新集15000 股。孙甲在申万宏源证券设立的证券交易账户,现尚有锦港B股6022股。被告成某在海通证券设立的证券交易账户,现尚有股票;万通地产24000股、金晶科技26000股漳泽电力20000股森马服饰2000股。上述股票在2017年3月9日的收盘价分别为;新黄浦19. 82元/股(市值1783. 80元)、国投新集5.40元/股(市值81,000元)、锦港B股0.526美元/股(市值3167.57美元,约合人民币21, 900元)、万通地产5, 80元/股(市值139 200元)、金晶科技4.67元/股(市值121,420元)、漳泽电力3.90元/股(市值78.00元)森马服饰9.69元/股(市值19,380元)。被告成某在浦发银行账户内,于2016年2月24日将-笔 9,000元存款由活期转为定期。

【各方观点】

两原告观点:两原告系被继承人孙甲的父母。孙甲因病去世,生前未留存遗啊。两原告有权继承孙甲遗产,请求依法继承孙某甲的上述遗产中1/4的份额。

两被告观点:同意两原告作为孙甲的继承人来继承孙甲遗产。但是,被告成某与孙甲已对财产进行了约定,双方以2007年1月为界限,之前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之后的应属各自的个人财产。新桥镇房产表面看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全部的购房款均是被告成某支付的,双方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经济独立。被继承人在手术前,将银行卡密码交给了成某,已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应作为口头遗嘱。

【法院裁判理由】

本案两原告和两被告分别系被继承人孙甲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依法均享有继承孙甲遗产的权利。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故本案对孙甲所遗财产,应适用法定继承。审理中,被告成某所主张的孙甲在手术前曾留有口头遗嘱和夫妻有财产约定,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认定。两原告所主张继承分割的房产公积金和养老金的余额存款、证券等财产,均系成某与孙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应认定为成某与孙甲的夫妻共同财产,1/2应归成某个人所有,另1/2应认定为孙甲的遗产,由两原告和两被告共同继承。

【裁判依据】

《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婚姻法》第十九条。

【评析】

应继份额,是指各共同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时所取得的成数,也有称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比率的。法定应继份额是指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应继份额。在应继份额问题上,不同国家对配偶的应继份额与其他血亲属的应继份额的规定区别较大。首先,配偶的应继份额不同国家采用了均等份额不均等份额、均等份额和不均等份额兼有的三种不同立法。采用均等份额立法的规定,配偶只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继承份额均等。采用不均等分额立法的规定,配偶参与不同顺序继承人维承遗产时份额不均等,配偶的应继承份额可能高于或低于血亲属,也可能对配偶采用用益权制度,或用益权与所有权兼用制度。其次,血亲属的应继份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均等份额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两个顺序的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首先,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继承份额,体现了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其次,在继承人没有约定或协商不成时,按照一般原则应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均等份额继承,无论配偶还是血亲属。在第一顺序中,配偶与血亲属的应继份额均等,被继承人子女与父母的应继份额均等,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应继份额均等,生子女与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应继份额均等,生父母与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的应继份额均等。在第二顺序中,兄弟姐妹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应继份额均等,亲兄弟姐妹与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的应继份额均等。最后,在均等份额的一般原则下,同时考虑继承人的扶养的能力、条件和扶养义务的实际付出、继承人自身生活困难程度和缺乏劳动能力情况被继承人需要扶养的程度等因素,作为均等份额原则的补充。

本案中需要分割的财产,首先属于被继承人孙甲和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遗产前先应对共同财产进行析产。夫妻双方没有财产约定的,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享有同等权利,为此,共同财产的1/2系成某个人财产,1/2系孙甲遗产。四位继承人分别是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按照均等份额继承遗产。为此,四位继承人各继承全部财产的1/8,两原告合计可继承取得全部财产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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