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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起草、保管、执行案例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擅自处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钟甲、钟乙。
被告:张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钟甲钟乙系钟某的子女。钟某丧偶后经人介绍,与被告张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已生效判决的认定,构成事实婚姻关系。1995 年和1999年,张某参加房改,申请购买胜利新村房屋和日晖新村房屋,取得上述两套房屋的所有权证。2009年12月6日,钟某去世。2010年1月10日,钟甲钟乙、张某的三个子女共同出具《委托书》1份,上面载明“兹委托母亲张某全权处理父亲钟某的全部遗产,并代表全体继承人签署有关处理遗产的所有经济与法律文件”。被告张某依据上述《委托书》从某法院处收讫与他人诉争股权转让款300万元,后张某分配了该款。2010年4月 13日,张某将胜利新村房屋以100万元价格转让给其子女。2010年9月25日,张某又以150万元价格将日晖新村房屋转让给他人。钟某去世时,在建设银行账户有银行存款94004.27元,在工商银行账户有银行存款167003.93元,后由张某支取。张某为其设立的“钟某扶持老区基金会”捐赠汇款20万元。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钟某 身前所在单位为钟某去世发放的丧葬费为8万余元。

【各方观点】

原告观点:张某名下的胜利新村房屋和日晖新村房屋属于钟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两原告对该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张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其女儿和他人,其上述行为未经两原告同意属于私自处置转移遗产,构成对两原告的法定继承权的侵害。故要求张某按照房星市场价值赔偿损失。钟某去世时名下两笔银行存款共计261 000元被张某支取,该两笔存款两原告应分得87,000元,张某应予返还,并补偿相应利息。

被告观点:钟某去世后,两原告和被告的三个子女签订的《委托书》,明确“兹委托母亲张某全权处理父亲钟某的全部遗产并代表全体继承人签署有关处理遗产的所有经济与法律文件”。被告系根据该《委托书》处分遗产出售胜利新村房屋、日解新村房屋和捐款,并非无权处
分。钟某去世时名下两笔存教共计261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5万元用于办理丧事,则属于遗产部分仅有105500元。根据钟某的生前遗愿,捐款20万元,遗产尚不够,被告是从售房所得款中拿出部分用于捐款的。

【法院裁判理由】

胜利新村房屋、日晖新村房屋购买于张某和钟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张某和钟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房屋的一半为钟某的遗产,钟某未立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张某、 钟甲、钟乙为法定继承人。张某作为遗产保管人未经其他继承人钟甲钟乙同意擅自处分遗产,侵害了该二人的继承权,应当就此向钟甲、钟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委托书》内容简单,并未明确钟某遗产的具体情况,并不涉及对胜利新村房屋、日晖新村房屋的处分。因上述房屋已经被张某擅自处分,故张某应当按照钟甲、钟乙可继承份额折价予以赔偿。作为遗产的银行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半即130500元为钟某的遗产。钟某生前所在单位已经支付的丧葬等相关费用超过8万余元,足以用于丧葬支出。20万元捐款未经两原告同意,该捐款亦不属于钟某的债务,该笔捐款与遗产无涉。张某应当分给钟甲、钟乙各43500元。

【裁判依据】

《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评析】

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但从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完毕,有一段或短或长的期间。在这段期间内,遗产需要有人保管和管理,以免遗产遗失,毁损和灭失,那么谁对遗产负有保管和管理责任?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造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很据该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对遗产负有保管的义务。存有遗产的人为遗产保管人,其保管的对象为存在自己处的他人遗产。可见继承法使用了遗产保管和遗产保管人的概念。

在生活实践中,不仅需要遗产保管,也需要遗产管理;不仅有遗产保管人,还需要有遗产管理人。遗产保管人与遗产管理人是两个不同概念。首先,从人数上看,多处遗产可能有多个遗产保管人,但一宗遗产案一般设立一个遗产管理人。其次,从行为对象上看,遗产保管人只保管存在自己处的遗产,在他人处的遗产,其无权也无责保管;遗产管理人要对多人多处的,所有的遗产进行管理。最后,从行为内容上看,遗产保管般侧重于静态的、消极的管理方面,目的在于不使遗产 损毁、灭失;遗产管理则是综合的、动态的积极的,不仅要使遗产不被损毁、灭失,还应采取积极措施,使遗产有适当的改善和增益。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死者遗产负有保存和管理责任的人。遗产管理人除了应妥善保管遗产外,还应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通知继承人等,向继承人等报告遗产管理的状况,防止和应对他人的侵害行为,拒绝他人的清偿债务的要求,在遗产分割处理时交付遗产等。遗产管理人因无权处分遗产,怠于管理或管理不善导致遗产损毁、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我国继承法亟须建立遗产管理人制度使遗产管理人的责权明确,这样更有利于保护继承人等的权益。

本案中,张某既是继承人,也是遗产保管人,房屋和存款皆置于其控制之下。为此,张某理应妥善保管遗产。在遗产分割后,或在征得所有继承人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处分遗产。张某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低价出售房屋的行为显然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权益,造成其他继承人损失的,理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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