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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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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未有扶养人签名但由其提供,曾实际履行,则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李某甲,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李某乙,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韩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2月9日签订的《赡养协议》,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叔伯侄女。原告一生未婚且无子女。原告在马驹桥镇xx村xx号院有宅基地一处及正房五间、东厢房两间、西厢房两间。2012年3月原被告签订《赡养协议》,大致内容为原告有生之年由被告赡养,原告过世后其名下财产归被告所有。签订协议之前2011年立冬前原告搬到被告家并与被告共同生活。由于原告病重,2012年五月份被被告从家里赶走。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院落及房屋由被告对外出租,房租由被告收取。2012年5月份之后原告单独生活,被告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原告的医疗费、生活费全是自己花钱。

被告李某乙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并不想管原告,但是原告找到被告,让被告管他,住的时候被告也照顾了。2010年10月份之后,原告在被告家住着不走了。双方签订的虽然名称是遗嘱,实际是遗赠扶养协议,也不是被告非要写的,是原告要写的,怕被告不好好照顾他,所以才写的,等百年之后给被告。原告多次去医院看病都是被告照顾,原告房子装修收拾都是被告一家弄得,原告并没有钱。2012年下半年,并不是把原告赶走,是因为原告有了老伴,回去了,老伴也70多岁了,但是老伴的子女都是为了遗产。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之父系堂兄弟关系,原告李某甲无子女。2012年2月9日,原告李某甲立《遗嘱》一份,内容主要为被告李某乙负责照料原告李某甲衣食住行、医疗费等开销,待原告李某甲去世后由被告李某乙继承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xx村xx号院内房屋。该份《遗嘱》并无被告李某乙签名。在庭审中,原告李某甲称自2011年入冬时开始与被告李某乙共同生活直至2012年3月份,被告李某乙则称原告李某甲自2010年10月份开始共同生活直至2012年6、7月份。关于原告李某甲离开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原告李某甲称系被被告李某乙赶走,被告李某乙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李某甲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告李某甲现已结婚,与其妻共同居住。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所立《遗嘱》从其内容而言,实际应为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虽未有被告李某乙签名,但该份证据为被告李某乙提交,实际亦曾按协议内容履行,故该协议对原被告双方具有约束力。因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现原告李某甲坚持不再由被告李某乙赡养,该份协议已不具有可执行性,故对于原告李某甲要求解除《遗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李某乙辩称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因其并未提出反诉,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李某甲于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所立的《遗嘱》。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李某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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