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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无法协商一致时,可参照遗产继承规则进行分配

【裁判要旨】

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性质上属于其近亲属的共有财产,抚恤金的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抚恤金的分配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通过平等协商方式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配。通常情况下,抚恤金在死者近亲属间平均分配,除非其近亲属中有符合多分或少分的特殊情况。

【案情简介】

被告吕某某与王某某于1970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共同婚生子女。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系被继承人王某某与其前妻所生子女,被告吕甲系吕某某与其前夫所生子女。王某某于2014年7月14日去世。王某某去世后,其生放所在单位政协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发放抚恤金312848元,三原告与二被告就王某某抚恤金的分配,无法协商一致。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诉至法院请求对上述抚恤金由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吕甲、吕某某五人平均分配。吕某某、吕甲均认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对其父亲王某某没有尽赡养义务,且其均为成年人没有丧失劳动力,且不属于王某某生前需要抚养的人,不符合抚恤金分配对象,吕某某作为王某某的配偶,生前对王某某尽了扶养义务,且吕某某已78岁高龄,患有疾病,无劳动能力,其退休金不足以维持开支,应一人全部享有王某某所在单位发放抚恤金。开庭后,被告吕甲提交的书面陈词载明,其父亲王某某单位发放抚恤金,吕甲应当分得的份额,无须其母亲昌某某支付。

【结论】

判决被告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別支付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各62569.60元。

【法院认为】

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其直系亲属、配偶或者生前所抚养人的金钱形式抚慰,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对死者近亲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是职工死亡后才产生的财产,不属于遗产,性质上属于其近亲属的共有财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抚恤金的分配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第4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而2011年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修订的《军人抚恤优抚条例》第15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本案中,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作为王某某的子女,被告吕甲作为与王某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被告吕某某作为王某某的配偶均有权分割抚恤金。关于抚恤金的分配原则及份额,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原、被告本应当通过平等协商方式解决,因其无法协商一致,且抚恤金的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则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继承法》第13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规定,在遗产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之间公平合理分配。本案中,被告吕某某现每月有3000元的退休金收入,有房屋居住,有其女儿吕甲照顾,不属于王某某生前抚养的人,故,抚恤金应在王某某的配偶吕某某、王某某的子女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吕甲五人之间平均分配。

【法官分析】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抚恤金的分配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抚恤金的分配也存在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抚恤金是死者生前单位给死者家属的物质帮助,应当归死者配偶享有;

另一种意见认为,抚恤金属于死者近亲属共有,应当在死者近亲属之间进行平均分配。

本文认为对抚恤金进行分配首先要明确抚恤金的性质。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其直系亲属、配偶或者生前所抚养人的金钱形式抚慰,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对死者近亲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是职工死亡后オ产生的财产,不属于遗产,性质上属于其近亲属的共有财产,抚恤金的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死者配偶,还应包括其父母、子女等。因抚恤金的产生,与死者死亡密不可分,虽然在性质上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但遗产实质上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便属于其继承人共有,而抚恤金属于其近亲属共有,故,抚恤金的分配上可以参照遗产分配方式进行分配。

通常情况下,抚恤金在近亲属之间平均分配。但因遗产分配规则中,有“对生活有特殊图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承人子以照对被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对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等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或保护死者近亲属对抚恤金享有的同等权利,或充分救济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抚养的且目前生活困难的亲属,或对死者生前不尽抚养、抚养义务的人子以惩罚,灵活适用法律,以追求法的精神,对当事人权利进行既符合合法又符合常情常理地救济。

本判决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即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可以参照遗产继承规则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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