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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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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共同遗嘱中的遗赠不受两个月时效限制

【案情简介】

姚某某与蒋某樱共生育4个女儿,即姚某洁、姚正某、姚某琪、姚某璐,王某某、展某、陈某某分别是姚某某的女婿与外孙子女。蒋某樱于2000年4月8日在XX报死亡,姚某洁于2004年11月8日在德国朗根去世。2013年3月,严某某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姚某某与王某某、展某、陈某某就XX市XX区升平街XXX号XXX、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订的《XX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2、判决严某某与姚某某共同拥有系争房屋。严某某与被继承人姚某洁曾于1975年在XX市XX区登记结婚,婚后未育。1992年9月15日,两人在巴拉圭松森市当地法院离婚(该离婚判决未经我国司法确认),姚某某与王某某、展某、陈某某认可二人离婚事实。1994年1月8日,严某某与姚某洁在德国法兰克福市进行遗产继承公证,公证书记载公证员为法兰克福市汉斯维纳冯马参,第一当事人法院保管严某某(巴拉圭籍),第二当事人姚某洁(中国国籍),共同缔结遗产继承协议。1、相互把对方指定为各自唯一遗产继承人。2、我们两人中寿命较长的一方可于在世期间或临终之时处理其自有财产及其从另一方处取得的遗产。3、若我们双方同时亡故或者在同一事件中短时间内先后亡故,且双方未对遗产作出安排决定的,双方按德国法律继承处理。各自遗产由各自否继承,父母一方不在世的,由其后裔或各自兄弟姐妹代位继承。即便在上述情况下,姚某洁丈夫不得继承遗产。4、我们双方均保留作废此遗产继承协议的权利,一方作废本遗产继承需公证,并当面像另一方进行声明。5、本遗产继承协议由法兰克福市保管。双方此前已要求公证处出具副本,此外公证处也留存协议副本一份。6、双方遗产净值申报为17万德国马克。2000年姚某某取得系争房屋使用权,姚某某出具《准予差价换房通知书》,实际通过买卖取得。王某某、展某、陈某某为同住人。同年登记为姚某某姚某洁二人共有,姚某洁在国外,国内户籍注销,交易材料中身份证不是姚某洁合法持有证件,签名、盖章非本人所为。2000年4月,姚某某原承租的XX市愚园路公房拆迁,安置金分给姚某某、姚正某、姚某琪、姚某璐,王某某、展某、陈某某七人。原审法院另查明2000年蒋某樱去世姚某洁有奔丧行为。2004年11月姚某洁在德国朗根去世。2001年1月,严某某回到XX与姚某洁家人办理落墓地事宜。严某某称因提出过房屋过户之事,姚某某要求其提供姚某洁死亡证明,故委托寄回XX。姚某某否认有同意办理产权过户的说法。2005年严某某书写收条一份:本人收到姚某洁2000年交爸爸姚某某人民币16万元整。严某某陈述对方在给付该款时扣除买墓穴的4万元,实际收到12万元。原审法院又查明,姚某某、王某某、展某、陈某某签订一份《XX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出卖人为姚某某和姚某洁,买受人为王某某、展某、陈某某,双方同意以70万价款转让。合同转让中中身份证、签名、盖章均伪造,王某某、展某、陈某某未能提供已实际给付70万凭证。

【法院判决】

遗嘱继承法律关系中遗嘱人姚某洁立遗嘱是中国国籍,严某某提起诉讼时主张适用中国法,故不具有涉外因素,直接适用中国法。承认其与姚某洁的共立遗嘱为双方合意结果,其行为视为订立遗嘱时同时做出接受遗嘱意思表示,不受知道遗嘱两个月后做出意思表示时效限制。严某某照顾姚某洁,将骨灰和死亡证明送回行为均为接受意思表示的外在持续行为,根据寄回行为,印证姚某某知晓并认可严某某是姚某洁遗产受赠人身份。确立姚某洁去世前与姚某某共为系争房屋合法权利人。遗赠合法有效。驳回四上述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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