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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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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未注明日期仅注明了年和月份且继承人同意按照遗嘱继承可认可遗嘱效力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孙某甲。
被告孙某乙。(缺席)
被告孙某丙。(缺席)
被告孙某丁。(缺席)

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XX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XX、人民陪审员年XX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甲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甲诉称,被继承人因病死亡(被继承人妻子死亡)。被继承人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原告孙某甲,被告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为:XX市XX区房屋一处。被继承人分别于2000年5月份亲笔书写《遗嘱》及《证明》,其中《遗嘱》就该处房产的继承权予以明确,即“决定将我的住房由我老女儿孙某甲继承”。自书遗嘱及证明中除了对遗产继承权作出了明确的意思表示,还对被继承人晚年生活的扶养现状进行了描述,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即涉案房屋)始终由原告孙某甲一家三口居住至今,被告孙某丙、孙某丁对房屋继承权归属原告所有均无异议。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孙某乙协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事项,但是被告孙某乙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并拒绝配合原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分割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即判决XX市XX区房屋归原告继承所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孙某乙缺席未答辩。
被告孙某丙缺席未答辩。
被告孙某丁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于XXXX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被继承人妻子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被继承人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原告孙某甲,被告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被继承人生前留有一处房产,位于XX市XX区。被继承人出具自书遗嘱一份,该遗嘱注明,将被继承人的房产留由其二女儿孙某甲继承。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以及原被告双方向法庭提供的死亡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遗嘱、证明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在生前留有一份自书遗嘱,虽然该遗嘱并未注明日期,仅注明了年和月份,存在瑕疵,但本院认为该瑕疵并不影响该遗嘱的效力,本院对三被告进行合法传唤,三被告均未到庭参加庭审,被告孙某丁在询问笔录中对上述遗嘱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并同意按照遗嘱进行继承,本院对被告孙某丙进行电话询问,被告孙某丙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同意原告孙某甲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XX市XX区房屋由原告孙某甲继承。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孙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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