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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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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

【案情介绍】

2004年4月9日,任某红的丈夫张某宇去邻村的亲威家帮忙干活,晚上吃完饭后,他就急急忙忙骑车往家里赶。在路过一个岔路口的时侯,张某宇被大卡车碾过,当场死亡。肇事的司机趁天黑逃之天天。任某红在清理丈夫张某字的遗物时,发现张某宇生前曾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任某红和亲戚朋友处理完张某字的后事,就去找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认真核对了保险单,确认保单上的受益人是任某红,于是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如约给任某红赔偿了5万元人身保险金。任某红将5万元保险金领回家后,张某字的父母就来吵架,要求三人平分这5万元,还说已经问过村里懂法律的人了,他们三人都有继承权,这钱是自己儿子的命换来的,不能让任某红一入独吞。任某红和张某字的父母为此翻了脸,吵闹不停。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来调解也没有成功。最后,张某字的父母将任某红起诉到法院,要求平分人身保险金。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人身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的范围。我国《继承法》第3条虽然对公民遗产的类型列举了六大类,但是列举方式难以涵盖所有类型,故第3条第七项做了兜底式规定,即遗产包括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随着经济生活的日新月异,新的合法财产类型层出不求,此兜底式条款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灵活性和稳定性。《继承法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此规定也只列举了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这两种类型。人身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范围,《继承法》和《继承法意见》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这导致现实中出现很多相关争议,于是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对此类案件作了批复。1988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根据我国保险法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除债务或者赔偿。”可见,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的归属有两种:一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指定受益人的,该保险金归受益人取得,不属于遗产,也不适用限定继承。二是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或指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保险金作为遗产由法定受益人一继承人继承取得,该保险金属于遗产,并适用限定继承。

本案中,张某宇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已经指定了受益人为任某红,根据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被保险人张某宇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5万元应当属于受益人任某红所有。这种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故不能由任某红、张某宇的父母三人来平分。因此,张某宇父母的主张不合法,法院应当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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