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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必须是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非法所得的财产不是遗产,不可继承

【案情介绍】

2009年5月,25岁的李某豪得了一种怪病,心里总是难受、不舒服,在乡镇、市、省医院都看过了,但是没有医生可以确定他到底得的是什么病,自然也无法对症下药。没有办法,李某豪只能在家休养,根本没法下田务农。9月份,李某豪的病情突然恶化,连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都喪失了。10月5日,李某豪因病去世。父母在整理李某豪的遗物时,发现李某豪床下藏有很多金银首悼。原来李某豪原本忠厚老实,但几年前被社会上的几个不良青年带坏了,经常跟着他们进城入户초窃。对于这些事情,李某豪一直着父母。父母要是没有发现这些来路不明的金银首饰,根本就不会知道李某豪已经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对于这些金银首饰,是交给国家还是由自已继承呢?李某豪的父母对此犹豫不决。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非法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遗产的范围。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见,遗产必须是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合法性是遗产的特点之一。合法财产是指公民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方法、手段(至少不为法律所禁止)取得的财产所有权和其他可供支配的权益。如果是被继承人通过非法途径、方法、手段而非法占有的财产,法律不承认其对财产的所有权,只能认定为非法所得,应依法收缴。

本案中,这些金银首饰是李某豪偷来的。属于犯罪的非法所得。由于李某豪已经死亡,虽然无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些非法所得不属于李某豪的合法财产,不是遗产的范围,不能由李某豪的父母继承。对于这些非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因此,李某豪的父母对于这些金银首饰无权继承,应当上交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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