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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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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案情介绍】

鲁某林与妻子生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大学毕业后去了镇里一家公司上班。小儿子鲁某兵只勉强混到初中毕业,在家务农。父亲对鲁某兵不太满意,总是说他没有哥哥有出息。2003年,鲁某林的妻子因病去世。2005年,两个儿子先后结婚了,婚后还经常回家看望父亲。2008年,鲁某林所在的村进行改造,鲁某林的6间房屋被拆后,补偿了一套三室一厅的新楼房和30万元。鲁某林商兴得合不扰嘴。2010年1月,鲁某林因病住院,由于不放心鲁某兵今后的生活。2010年1月3日,他立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小儿子鲁某兵,随后还将这份遗嘱在公证机关作了公证。但是鲁某林并没有告诉两个儿子遗嘱的内容。鲁某兵猜想父亲一贯与哥哥关系很好一定会给哥哥多留遗产。于是为争夺遗产,他计划谋害哥哥。2010年5月,他和哥哥在村里的小桥上行走时,他趁哥哥不备,猛地一把将哥哥推下桥,使其掉进了河里。当时河水很迅猛,很快就将哥哥淹没了。鲁某兵以为哥哥死后,自己可以独吞父亲的遗产了。不料,哥哥命不该绝,在被冲到下游时被人救了。鲁某兵的罪行很快就暴露了,他被公安机关带走了。鲁某林知道后,气得心脏病突发,一口气没喘上来就去世了。鲁某林去世后,遗嘱被公开了。鲁某兵知道后,非常后悔,委托妻子主张自己有权按照遗嘱继承,但鲁某兵的哥哥不同意。双方争吵不休,最后鲁某兵的哥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鲁某兵依法丧失继承权。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继承人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是否丧失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第7条第二项的规定,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同时,《继承法意见》第12条规定,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2010年1月3日,鲁某林立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小儿子鲁某兵,该遗嘱还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但是,鲁某兵不知父亲将遗产留给自己,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哥哥。根据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依法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处理,即鲁某兵应当依法丧失继承权。因此,鲁某兵的哥哥要求法院判决鲁某兵依法丧失继承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同时,根据《继承法》第27条第二项的规定,遗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故本案中,遗继承人鲁某兵丧失继承权,鲁某林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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