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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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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案情介绍】

谭某龙是村里的木匠,和妻子生有一个女儿谭某晶,但谭某龙重男轻女,一直想要一个儿子。可是谭某龙的妻子身体有病,不能再生育了。于是谭某龙就与妻子收养了一个男孩,起名为谭某牛。谭某晶和谭某牛年龄就相差3岁,两人性格相投,谭某晶经常领着谭某牛去村里四处玩要,村里人见了都说这姐弟俩真亲啊。2003年,谭某龙的妻子因病去世。2005年,谭某晶大学毕业后在乡政府工作,2007年,谭某牛大学毕业在一家外资银行工作。两个孩子这么有出息,谭某龙感到非常欣慰,惟一不放心的是姐弟俩都至今没有结婚。2008年,谭某龙也因病去世了。临终前,谭某龙告诉了谭某牛有关他的身世秘密。谭某牛按照养父谭某龙告诉的线索去寻找亲生父母,可找到后,发现亲生父母早就离婚并先后去世了,只有一个亲生哥哥王某霖还活着。王某霖是生意人,生意做得不错,但是一直未婚,兄弟俩相认了。2009年1月,谭某晶遭遇车祸身亡。谭某牛继承了谭某晶的遗产。2010年2月,王某霖被生意场上的对手打败了,自信要强的王某霖很颓废,几天后就服毒自杀。对于王某霖的遗产,谭某牛也想继承,但是王某霖继父的儿子认为谭某龙没有权利继承。于是谭某牛起诉到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被收养人是否有权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同时,《继承法意见》第23条明确规定:“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本案中,根据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谭某龙的养子谭某牛和生女谭某晶系养兄弟姐妹,依法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谭某晶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谭某牛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谭某晶的遗产。谭某牛与其亲兄弟王某霖虽然相认了,但是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此,即使在王某霖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谭某牛也没有权利继承王某霖的遗产。故法院不应当支持谭某牛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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