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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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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该不分或少分遗产

【案情介绍】

孙某雷和妻子一共养育了5个子女,都很有出息。大儿子孙某勇在一家乡镇企业当中层管理人员。二儿子在乡里教书。三个女儿的工作也很稳定,嫁的人家也不错。孙某雷看在眼里,喜在心里。2000年,孙某雷的妻子因病去世。2008年,孙某雷突发脑溢血,经过抢救虽然命被保住了,但却瘫在床,需要有人24小时照料和护理。孙某雷的二儿子和三个女儿都非常孝顺,出钱给父亲治病,轮流值班照顾父亲,只有大儿子孙某勇一直不露面,也未寄钱回家。孙某勇偶尔会打电话回来询间情况,但总说工作忙,走不开。2010年夏天,孙某雷病情加重,很快就去世了。二儿子和三个女儿忙着料理后事,通知孙某勇回来奔丧,他也借故没有回来。等到孙某雷的四个子女开始处理遗产了,孙某勇回来了,还端着大哥的架子,说应当由自己来负责主持遗产的分配。孙某雷的其余四个儿女都对孙某勇的做法非常生气,认为孙某勇不尽扶养义务,应该不分或者少分遗产。孙某勇当然不蓉应了,双方为此争吵起来,兄弟姐妹反目为仇,闹上法庭。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是否应该不分或少分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孙某勇和四个兄弟姐妹都是父亲孙某雷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按照上述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同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3款的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依法应该不分或少分。”对此应当注意三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需要受扶养;二是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三是该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现实生活错综复杂,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本案中,孙某雷脑溢血后卧床不起,需要儿女出钱出力,伺候服侍,孙某勇借故工作忙,既没出钱也没照顾父亲。就连父亲孙某雷去世,孙某勇也没有回来送葬。孙某勇在一家乡镇企业当中层管理人员,属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依法应该不分或者少分。因此,孙某雷的其余四个儿女的主张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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