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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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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人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案情介绍】

1980年,方某军刚刚满月,就被生父母送了人,从此被他的养父收养。养父对他百般可护,疼受有加。2003年冬天,养父得了一场大病,眼看着过不了年关了。在过年前夕,养父知道自己不行了,就将方某军的身世告诉了他。2004年初,通过养父留下的相关信息和地址,方某军很容易就找到了自己的生父母。他看到年老多病的生父母独自生活很不方便,就将他们接到自已家中照顾。照顾生父母的日子虽然辛苦,但是方某军没有任何怨言。2010年5月6日,方某军的生父得了脑溢血去世。生母一着急心脏病发作,也去世了。方某军非常悲痛。刚刚处理完生父母的后事,方某军生父的弟弟就找上门来要求继承方某军生父的财产。对于这个不速之客,方某军不知如何对付。方某军也不知道自己是否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于是方某军就去咨询村委会的工作人员。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养子女是否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遗产。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同时,《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本案中,方某军可以继承养父的遗产是没有争议的,关键在于是否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本案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方某军作为养子是养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与生父母的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因此,他不能作为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但是根据《继承法意见》第19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此,本案中,方某军从2004年到2010年就一直悉心照顾生父母,对生父母扶养较多,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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