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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赠人及其债权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遗嘱见证人

【案情介绍】

柴某芳从小家里很穷,她没有上过学,不识字,只会写自己的姓名。2009年8月,柴某芳得了重病,卧床不起。8月9日中午,她让孙子去叫邻居的好朋友包某艳来家里有事。包某艳当时正在自己家和前来催债的王某克商议还钱的事情。听说病重的柴某芳叫自己有事,赶紧领着自己12岁的孙子和王某克一起来到柴某芳家。柴某芳身体很弱,没法坐起来,声音非常小,包某艳得奏近了才能听清柴某芳说的是什么。柴某芳示意包某艳帮助自己写一份遗嘱,柴某芳一边说,包某艳一边写,遗嘱的内容为:“我死后,我的房屋留给我的儿子。我的存款4万元,其中3万元留给我的女儿,另外1万元留给我多年的好朋友包某艳。”包某艳写完后,又给柴某芳念了一遍,然后让柴某芳签署了姓名,自己也签了姓名并标明了年、月、日。包某艳看到王某克和孙子也在旁边,就让他们也签署了姓名。2010年3月,柴某芳因病去世。柴某芳的家人将柴某芳安葬后,包某艳来到柴某芳家,要求按照遗受领1万元存。柴某芳的家人不同意,双方争吵起来,于是包某艳起诉到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受遗赠人及其债权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作遗嘱见证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目,井由代书人、共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同时,《继承法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法律之所以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主要考虑到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辨别事物的能力有欠缺,其作为见证人,不能准确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故不能作见证人。法律之所以规定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是因为受遗赠人与遗嘱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其作见证人难以保证证明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法律之所以规定受遗赠人的债权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是因为其与遗嘱有着间接的利害关系,也难以保证证明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本案中,柴某芳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的性质,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包某艳属于受遗赠人,依法不能作为见证人。包某艳的孙子只有12岁,依法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包某艳的债权人王某克是受遗赠入的债权人,依法属于与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作为见证人。故柴某芳的代书遗嘱的上述三个见证人依法都不能作为见证人。因此,柴某芳的代书遗嘱无效,包某艳无权按照遗嘱受领1万元赠,法院不应当支持包某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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