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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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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继承的效力要优于法定继承

【案情介绍】

冯某春和妻子生有一对儿女。1998年,妻子去世。2000年,女儿冯某莎嫁到外村。2002年,儿子冯某康大学毕业后,去了一家大型国有公司工作,常常被派到国外出差。一方面,冯某春为儿子感到骄做,但另一方面,随着年龄的增大,他越来越感到没有人在身边照顾自己,非常不便。2005年,冯某春与同村的朋友张某亮商量,约定由张某亮给他养老送终,自已身后的遗产全部归张某亮所有,双方还正式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签订后,张某亮按照协议的约定照顾冯某春的生活起居。2009年冬天,冯某春得了重病,弥留之际,党得将自已多年积蓄的财产全部留给张某亮有些不划算。于是,2009年12月9日,孙某亲笔立下一份遗嘱,内容为:“我的3万元存款留给我的女儿冯某莎。”然后签署了姓名,并标明了年、月、日。2009年12月13日,冯某春因病去世,留下3间房屋和3万元存款。张某亮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为冯某春办理了丧事。过了半个月,冯某莎拿着冯某春的遗嘱找到张某亮,要求由自己继承3万元存款。一周之后,冯某康也从单位赶回家,主张应当适用法定继承,由自己和冯某莎共同平分父亲的遗产。张某亮不同意,认为自己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有权按照协议受领冯某春的全部遗产。大家争吵不休,最后张某亮起诉到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抵触时,应以哪个优先。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同时,《继承法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可见,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继承的效力要优于法定继承,只有在依照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继承分配遗产之后,还有剩余的遗产的,才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在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继承存在抵触时,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继承。

本案中,冯某春自愿与张某亮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张某亮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对冯某春的生养死葬义务,有权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受领冯某春的所有遗产,包括5间房屋和3万元存款。冯某春所立的遗嘱将3万元存款留给女儿冯某莎,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依法应当优先适用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冯某莎无权要求按照遗嘱继承3万元存款。依照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又都优先于法定继承。因此,冯某康主张应当适用法定继承,由自己和冯某莎共同平分父亲的遗产是不合法的。综上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张某亮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亮有权按照与冯某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受领冯某春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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