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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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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案情介绍】

邓某洁是邓某春的二女儿,没有结婚,一直与父母生活在一起。2008年,邓某洁的父亲因病去世。2010年,邓某洁的母亲也因病去世了。邓浩利用自己熟恐家中财产情况的便利条件,将父的2万元存款和母亲的4件金首饰藏了起来。处理完邓某洁父母的后事,邓某洁和哥哥邓某超、弟弟邓某军清点父母的财产,一共有价值6万元的房屋3间,存款3万元。邓某洁和哥哥邓某超、弟弟邓某军平分了这些财产。可过了几天,邓某超在母亲的一个笔记本子上发现了母亲的家庭财产清单,除了记载有存款3万元之外,还记载有2万元存款和4件金首饰。于是邓某超就去找邓某洁理论,邓某洁对此没有否认,但是却不愿交出这些财产。邓某超很生气,于是就联合邓某军一起去法院起诉邓某洁,主张邓某洁交出2万元存款和4件金首饰,由三人共同继承,并要求法院酌情减少邓某洁应继承的遗产。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对故意隐匿遗产的继承人,是否可以的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根据《继承法意见》第5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在实践中,有些继承人恶意对遗产进行置、侵吞或争抢,但又未达到丧失继承权的程度,因此上述继承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对该类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本案中,继承人邓某洁故意隐匿遗产,将2万元存款和4件金首饰隐匿起来,侵犯了邓某超和邓某军对这部份遗产的继承权。因此,邓某超和邓某军有权要求邓某洁交出隐匿的遗产,由三人共同继承和分割。由于邓某洁的行为尚不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标准,因此,继承法规定此种情形下,可以酌情减少从事隐匿行为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故邓某超和邓某军有权要求邓某洁交出2万元存款和4件金首饰,并要求法院酌情减少邓某洁应继承的遗产。邓某超和邓某军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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