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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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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出生后死亡的,胎儿预留份由其继承人继承

【案情介绍】

刘某军和徐某华于2008年结婚,婚后夫妻俩非常恩爱,相敬如宾。2009年底,徐某华怀孕了。考虑到以后家里的经济负担会加重,刘某军想出去干活多挣些钱。刘某军的老乡在镇里给他介绍了一份水暖工的工作。2010年夏天,刘某军在过马路的时候,被一辆红灯的汽车撞倒了。刘某军倒在了血泊了,当场死亡。徐某华得知消息后,立刻就晕了过去。刘某军死后,家人对他的遗产进行了分割,给徐某华腹中的胎儿预留了3万元。徐某华整天暗自垂泪,但又不敢太难过,担心动了胎气,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就这样徐某华坚强地挨到了预产期。2010年9月5日,徐某华生下了一个男婴家人都非常高兴。但是婴儿出生后仅4个小时就因为心脏衰竭而死亡。对于当初给胎儿预留的3万元,刘某军的父母认为应该大家平分,但是徐某华不同意。双方争吵不休,最后刘某军的父母起诉到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胎儿出生后死亡的,胎儿预留份应当如何处理。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时,《继承法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刘某军死亡时,孩子还没有出生,属于胎儿。2010年9月5日,胎儿出生后,只存活了四个小时就死亡了。依照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胎儿出生后死亡的,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徐某华是胎儿的母亲,依法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为胎儿保留的3万元遗产份额。而刘某军的父母依法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因此,对于刘某军父母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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