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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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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割可采用实物分割、变价分割、补偿分割和保留共有的分割四种方式

【案情介绍】

贺某华中年丧夫,后来自己带着五个儿女生活。2009年,贺某华得了偏瘫,只能躺在床上让儿女伺候自己。她担心自己不知道哪天就走了,于是就在2009年8月2日立下遗嘱,内容为“我死后,5间房屋归两个儿子所有。祖传翡翠手镯一对和耳环对归三个女儿所有。”2010年夏天,贺某华因病去世了。五个子女安葬贺某华后,开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遗嘱上对遗产的处理和分割似乎写得很明确,但是在现实中执行就出现了问题。首先,5间房屋归两个儿子所有,那么每个儿子应该是2间半,可那半间如何分割呢?两个儿子对此争吵不体。祖传翠手铜一对和耳环一对归三个女儿所有,可具体谁分得手铜,谁分得耳环,三个女儿对此也争吵不休。五个儿女对此意见不统一,也协商不成。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来调解,也未成功。最后,对于贺某华的遗产应当如何分割,五个子女闹到了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遗产分割应当采取何种方法。遗产的分割是指继承开始后多个继承人分配进产,从而取得各自应继承份额的行为。如果遗嘱中已经指定了遗产的分割方式,则应按遗嘱定的方式分割遗产;如果遗嘱中没有指定遗产分割方式的,一般由继承人具体协商遗产的分割方式;继承人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确定遗产的分割方式;调解不成的,则通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确定遗产的分割方式。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9条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继承法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通常,对遗产的分割可根据具体情形采用实物分割、变价分割、补偿分割和保留共有的分割四种方式。实物分割法,即当遗产为可分物时,按各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对遗产进行分割。变价分割法,即将遗产出卖换取价金,由继承人分取价金。补偿分割法,即继承人取得某项遗产的价值超过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时,该继承人对超过部分作出补偿给其他继承人。保留共有法即在遗产不宜分割并且继承人同意不分割的情况下可以不分割遗产,保留各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权。

本案中,贺某华将5间房屋留给两个儿子,分割时可以采取实物分割和补偿分割并用的方式。一个儿子二间房屋,另一个儿子三间房屋,分得三间房屋的继承人取得遗产的价值超过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2间半房屋时,该继承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作出补偿给分得二间房屋的继承人。贺某华将祖传翡翠手一对和耳环一对留给三个女儿所有,分割时可以采取变价分割法。即将祖传翠手偶一对和耳环一对出卖换取价金,由三个女儿分取价金。也可以采取补偿分割法或者保留共有法。法院判决时应当遵循有利于生产、生活与不损害遗产使用价值原则,并实现物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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