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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妇女在继承丈夫遗产后可以带产再婚

【案情介绍】

2008年7月5日,顾某磊在农田里低头干活时,忽然掉倒在地,被在旁边田地干活的村民发现后,顾某磊已经快不行了,呼吸非常微弱。热心的村民赶紧将顾某磊送到村卫生所,但送到后已经断了气。顾某磊的妻子章某华得知这个噩耗后,万分悲痛。2年后,为了尽快走出丧夫的悲痛,经邻村的媒人介绍,章某华与姓张的男子见面后,双方都觉得挺合适,于是决定择吉日结婚。但章某华的再婚遭到了顾某磊父母的强烈反对,认为这样很丢顾家人的脸面。后来经村委会反复做工作,顾某磊的父母终于同意章某华再婚,但要求不能带走章某华已经继承的顾某磊的遗产。他们认为如果章某华再婚,就不属于顾家的人了,章某华自然也不能带走所继承的遗产。章某华对此不同意,她认为自己是顾某磊的妻子,顾某磊去世后的遗产自已有权继承。现在自己要再婚,有权带走所继承的遗产。双方对此争执不下,村委会工作人员调解劝说也无效2010年12月,章某华一纸诉状将顺磊的父母告上法庭。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丧偶妇女能否继承丈夫遗产后带产再婚。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30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1条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本案中,章某华作为丈夫顾某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和顾某磊的父母一起平等继承顾某磊的遗产。章某华是否再婚不影响其拥有的继承权。我国《婚姻法》总则第2条明确规定了包括婚烟自由在内的若干项婚姻制度。妇女具有结婚的自由,丧偶妇女亦享有再婚的权利。顾某磊的父母无权以章某华享有的合法权利作为其再婚改嫁的条件。章某花无论是否再婚,都依法享有继承权并对其继承的财产享有处分权。综上,章某华完全有权带所继承的遗产再婚,顾某磊父母的干涉是违法的。法院应当支持章某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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