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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例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案情介绍】

2009年,郭某海的母素患病去医院检查,不料竟然是胃癌晚期,需要立刻做手术。手术后,母亲哲时保住了性命。但过了半年,母亲的病情再度恶化,经检查,癌细胞在扩散,已经没有办法再做手术了。2010年3月,母亲去世了。郭某海与父亲、姐姐非常伤心,安葬了母亲。在处理母亲的遗产时,郭某海考虑到自己做生意失败了,一分钱都没剩下,还欠叶某力5万元债务。如果继承了母亲的遗产,自己也没法留下,只能拿去还债。但如果自已放弃继承,自己没钱,就可以不还债务,叶某力拿自己也没办法。郭某海将自己的想法告诉了父亲和姐姐,并写了书面放弃继承权的字据。于是,母亲的遗产就由父亲和姐姐平均分配了。叶某力得知后,找到郭某海理论,郭某海辩解说:“放弃继承权是我的自由,你管得着吗?不服气你去法院告我呀!”叶某力非常气愤,就去法院起诉郭某海。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为逃避债务,继承人是否有权放弃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意见》第47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同时,《继承法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继承人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而故意放弃继承权,侵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中,郭某海写了书面放弃继承权的字据,属于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应当认定放弃继承的行为有效。但郭某海放弃继承的原因是为了逃避对叶某力债务的偿还,属于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因此,根据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郭某海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故法院应当支持叶某力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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